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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8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金额:800万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400万元,鉴于判决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盟物贸”)与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事宜,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的《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号)。

二、诉讼的请求、答辩内容及其理由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800万元。被告辩称,虽然被告挂账欠款800万元,但实际该款项是原告业务亏损挂在被告处。原告和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签订地铁钢材供应合同,该合同价格锁定1950元每吨,后由于市场钢材价格大幅上涨且原告母公司即亚通公司是上市公司,综合各种原因原告不想违约,故亏损记在被告名下。即时任原告负责人朱丹来和被告商量,该业务不能交给和原告有关的善巨公司,就由被告先按照每吨1940元供应,但实际每吨价格已经到了2020-2070元左右,原告说账就挂在被告处,等以后有利润再弥补。后朱丹在项目未完成时猝死,原告和建工集团的供货还没有完成,被告也建议原告终止和建工集团的买卖合同,现尚剩余七百多万元的亏损,故该笔款项其实是对被告亏损的弥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判决情况

2022年11月16日,西盟物贸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22)沪0109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6年,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钢铁产品购销协议》,约定,1、甲方因四建集团轨交18号线一期工程14标土建工程平凉路站、江浦公园站项目所需的钢材27000吨(暂定)向乙方采购,具体品种、规格、数量以甲方计划为准,乙方承诺所供产品为国内大中型厂家产品。2、甲方承建之项目所需钢材由乙方负责供应,

乙方根据甲方计划表安排供应,所有供应单价均按1940元/吨结算。

3、双方确认价格均为送到甲方项目含税价,包括所提供自卸车或平板车出库吊车的费用,联纹钢技理论重量、线材按过磅重量结算,其它钢材按甲方要求结算;每月20日为结账日,乙方以甲方工地签收回单和汇总清单作为结账及开具发票依据。甲方订货时预付95%货款,乙方按甲方供货要求规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材料进场抽样送检合格,乙方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结清该批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相应的预付款,被告按照原告要求提供相应的钢材。2016年4月11日,原告(乙方)与案外人建工集团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建工集团供应上海轨道交通18号线一期工程14标土建工程平凉路站、江浦路站的所需螺纹钢材总计27000吨,计1950元/吨。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3天内预付钢材总价的50%,即2632.5万元。甲乙双方在供货周期内锁定钢材单价1950元/吨为含税结算价(包含到工地一切费用)。单价供应周期内不作调整,周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供货截止期前两月(即2017年10月31日前)需对当前供货数量等予以确认,若遇数量减少等情况发生,进行相应调整。2017年3月22日,双方核对账目并变更合同内容如下“至2017年3月20日已供钢材数量5169.152吨,剩余未供钢材数量为21830.85吨。现从2017年3月21日起到余未供钢材数量调整为5000吨,协议成立后预付款扣除未供钢材数

量5000吨货款余款11305770.10元在2017年5月30日前退还甲方,继续供货5000吨后即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2018年10月31日、2019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分两次发出询证函,被告均盖章确认结欠原告预付款40942689.68元。2019年11月25日,原(乙方)、被告(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善巨公司49%股权。善巨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由乙方出资2550万元,占51%股权,甲方出资2450万元,占49%股权。3、经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9)第10368号),截至2019年6月30日,善巨公司总资产合计为7971.12万元,负债合计为2048.10万元,标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为5923.02万元。甲方将善巨公司49%股权以2902.28万元转让给乙方。因甲方欠乙方债务(乙方预付款项),故本次乙方的股权转让款项将抵减甲方欠乙方之债务2902.28万元。甲、乙双方一致约定:

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即视作本次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已折抵甲方所欠乙方债务,乙方收购股权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冲抵后被告结欠原告预付款11919889.68元。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1619692.51元的钢材。原告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及2020 年6月30日向被告发出询证函,被告确认结欠原告预付款的数额为10300197.17元。2020年9月30日、12月2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300197.17元、200万元。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被告对结欠原告预付款800万元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实际该款项是原告业务亏损在被告处的挂账,应该用此款项去弥补原告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钢材买卖合同对被告造成的损失,但证据并不充分。若为间接的买卖合同损失,被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时间、价格,亏损的实际金额等,且需要符合财务制度。但只其提供了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钢铁产品购销协议》及询证函等的法律效力。且原、被告在善巨公司股权转让后,被告对上述预付款未向原告返还仍在询证函上确认,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善联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预付款8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400万元,鉴于判决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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