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熵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8名激励对象授予2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董秀琴、卓淑燕、庞春霖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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