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目录
释义 ...... 1
前言 ...... 3
摘要 ...... 5
正文 ...... 7
一、雪莱特基本情况 ...... 7
(一)公司成立及上市情况 ...... 7
(二)股本和股东情况 ...... 7
(三)资产情况 ...... 8
(四)负债情况 ...... 8
(五)偿债能力分析 ...... 9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1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11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11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 12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 13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 13
(二)普通债权 ...... 13
(三)劣后债权 ...... 14
四、债权受偿方案 ...... 14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 14
(二)普通债权 ...... 14
(三)劣后债权 ...... 15
五、重整投资人引入 ...... 15
(一)重整投资人招募情况 ...... 15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 15
六、经营方案 ...... 16
(一)紫外线消杀与照明板块 ...... 17
(二)锂电池高端生产设备板块 ...... 19
(三)拟采取保障经营稳定的相关措施 ...... 21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 22
(一)执行期限 ...... 22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到期 ...... 22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 23
(四)协助执行事项 ...... 23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23
(一)监督期限 ...... 23
(二)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到期 ...... 23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雪莱特的职责 ...... 23
九、重整申请立案审查期间相关工作和重整的衔接 ...... 24
(一)重整申请立案审查期间预先开展相关工作的目的 ...... 24
(二)重整预案和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 ...... 24
(三)重整申请立案审查期间相关工作的衔接 ...... 25
十、其他说明事项 ...... 25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 25
(二)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 25
(三)偿债资源的来源及分配 ...... 26
(四)财产强制措施的解除 ...... 28
(五)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 28
(六)重整计划执行结果不确定性的消除 ...... 29
(七)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正 ...... 29
(八)债权核查与重整计划的表决 ...... 29
释义
除非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词语简称 | 指 | 词语含义及/或全称 |
雪莱特或公司 | 指 |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佛山中院或法院 | 指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企业破产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司法解释三》 | 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管理人报酬规定》 | 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临时管理人 | 指 | 佛山中院决定对雪莱特预先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后指定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
管理人 | 指 | 佛山中院正式裁定受理雪莱特重整后指定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
重整预案 | 指 | 预先开展重整相关工作期间制定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 |
重整计划 | 指 | 重整期间根据重整预案制定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或重整计划草案 |
债权人 | 指 |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雪莱特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
格能照明 | 指 | 佛山市格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佛山中院申请对雪莱特重整的债权人 |
投资人 | 指 | 以现金认购雪莱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重整投资人,包括产业投资人佳德轩(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财务投资人 |
佳德轩 | 指 | 佳德轩(广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投资人牵头方 |
出资人 | 指 | 截至2022年11月25日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雪莱特的股东 |
词语简称 | 指 | 词语含义及/或全称 |
评估机构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职工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三方垫付的前述款项等 |
税款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债务人所欠税款 |
普通债权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债权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
基准日 | 指 | 2022年6月30日 |
转增股票 | 指 | 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雪莱特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
重整计划的通过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重整计划的批准 | 指 |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佛山中院裁定批准 |
元 | 指 | 除特别注明外,为人民币元 |
前言
雪莱特成立于1992年10月22日,主营业务为紫外线杀菌灯、LED照明、锂电池生产设备、汽车照明。公司股票于2006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076。后因多元化投资并购失利影响,雪莱特出现债务危机,面临资金短缺、债务逾期、持续经营能力脆弱等系列问题。目前,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2年度无法实现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2022年6月,因雪莱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但仍具备重整价值,债权人格能照明向佛山中院申请对雪莱特进行重整,佛山中院予以立案审查并通知雪莱特在重整申请立案审查期间预先开展重整相关工作。佛山中院立案审查重整申请期间,雪莱特及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选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2022年10月31日,佛山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格能照明对雪莱特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雪莱特管理人。在预先开展重整相关工作期间和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管理人在佛山中院的监督与指导下履行职责,一方面要求雪莱特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稳定;另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财产调查、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投资人的公开招募和协商谈判、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
为妥善化解雪莱特债务风险与经营危机,顺利推进重整相关工作,
预先开展重整相关工作期间,公司根据截至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制定了重整预案,并以此初步征求债权人和出资人意见;重整期间,管理人继续推进重整各项工作,进一步掌握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管理人在雪莱特预先开展重整相关工作期间形成并提交债权人的重整预案基础上,结合债权人、出资人、职工、重整投资人等各方意见和建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制定形成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摘要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雪莱特本次重整如获实施:
一、雪莱特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雪莱特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股后的总股本762,071,569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50,552,922股股票。转增后,雪莱特总股本将增至1,112,624,491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不超过60,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清偿债务;按照本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转增股票全部用于按照一定条件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产业投资人将通过认购转增股票成为雪莱特第一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成为雪莱特实际控制人,剩余股票由财务投资人认购。重整投资人认购股票的价格为1.20元/股,相应对价款将在雪莱特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支付,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偿付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不作调整,以现金形式全额受偿。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即有财产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为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超过担保财产评估价值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与受偿。
五、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超
过15万元的债权部分,以雪莱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抵债的方式受偿,抵债价格为4.76元/股,预计每100元可获得约21股(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小数点后数字,在个位数上加“1”)雪莱特股票。为便于债权人及时回收现金并简化普通债权受偿手续,重整计划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可以放弃受领抵债股票,要求雪莱特就普通债权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支付现金。
雪莱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雪莱特的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不通过雪莱特的重整取得偿债现金及股票。
六、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
正文
一、雪莱特基本情况
(一)公司成立及上市情况
雪莱特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ST雪莱,股票代码为002076;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22日,曾用名“广东华星光电有限公司”、“南海市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南海市东二华星光电实业公司”;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为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76,957.1569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02800034240;法定代表人为冼树忠;公司住所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经营范围:设计、加工、制造:LED照明产品及配件、照明电器、电真空器件、科教器材、电光源器材及配件、电子元器件、自动控制设备、二类消毒室、供应室设备及器具、水处理设备、空气处理设备、道路路灯、太阳能路灯、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控制器、路灯灯杆、蓄电池、风力发电系统、开关电器、LED显示屏、LED应急照明产品、LED防爆照明产品;航空电子设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数据传输系统、智能玩具及其应用的技术开发、生产;承接、设计、施工:
水处理工程、空气处理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亮化景观照明工程;服务:照明电器安装;电动车及相关配件贸易、家电及相关配件贸易、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本和股东情况
截至基准日,雪莱特股东共计32,342户,总股本769,571,569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746,094,511股,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1 | 柴国生 | 112,261,423 | 14.59% |
2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21,240,000 | 2.76% |
3 | 冼树忠 | 15,531,678 | 2.02% |
4 | 肖劲东 | 10,740,000 | 1.40% |
5 | 屈赛平 | 4,024,100 | 0.52% |
6 | 邓成 | 3,233,300 | 0.42% |
7 | 邱淑瑜 | 3,152,601 | 0.41% |
8 | 张桃华 | 3,007,000 | 0.39% |
9 | 汤浩 | 3,000,000 | 0.39% |
10 | 来旭光 | 2,980,000 | 0.39% |
合计 | 179,170,102 | 23.29% |
(三)资产情况
截至基准日,雪莱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2,852.09万元,其中:
流动资产3,655.25万元,非流动资产39,196.84万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2]第4271号),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按照成本法进行评估,雪莱特资产评估的市场价值总值为59,877.9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评估值为3,658.58万元,非流动资产评估值为56,219.39万元。
(四)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7日,共有12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24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658,978,322.34元。其中,11家债权人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13笔,申报金额453,704,045.39元;1家债权人申报职工债权1笔,申报金额36,800.00元;110家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或未明确债权性质)110笔,申报金额205,237,476.95元。
在雪莱特重整申请立案审查阶段预先开展重整相关工作期间已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无需重复申报,对于其中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重整受理日的前一日(即2022年10月30日),并以此为基础编制债权表。
2.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7日,在已申报债权中,经管理人审查,初步审查确认债权106家108笔,确认债权金额627,694,496.82元,其中:
有财产担保债权12笔,债权金额437,960,160.82元;普通债权96笔,债权金额162,910,959.75元,劣后债权26,823,376.25元。
已申报债权中,因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暂缓认定的债权14笔,涉及的申报金额为2,599,920.46元;不予确认债权2笔(含1笔申报为职工债权),申报金额合计14,692,720.00元。
3.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雪莱特未欠付职工债权。
4.预计债权情况
根据雪莱特账簿记载,并经初步调查梳理,截至2022年11月7日未申报但账面记载的债权约12,093,255.52元。
(五)偿债能力分析
为给债权人表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供必要参考,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雪莱特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资产的清算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4270号),假设雪莱特破产清算,资产进行快速变现,按照清算价格法,雪莱特资产评估的清算价值总值为32,017.21万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企华评咨字[2022]第4269号),假定其财产均能够按照清算价值获得处置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的部分,将转化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剩余其他资产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安置费用、税款债权后,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21.32%。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数额 |
1 | 全部资产的清算价值 | 32,017.21 |
2 |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 15,927.10 |
3 | 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预估) | 1,143.60 |
4 | 减:所欠职工的款项及职工安置费等 | 1,597.73 |
5 | 减:延期税费及递延所得税等税费 | 3,525.53 |
6 | 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价值 | 9,823.25 |
7 |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 | 46,067.23 |
8 | 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 | 21.32% |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还可能产生远超
预期的费用,上述清偿率能否实现还具有不确定性,如雪莱特资产主要为土地房产,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将产生巨额处置税费;目前按照假设清算期为一年测算必要的共益债务支出,随着清算期限延长,则仍需持续支付水电费、管理维护费及承担必要的职工工资等。据此,雪莱特在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可能进一步降低,从而导致债权人权益进一步受损。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雪莱特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雪莱特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雪莱特,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一方面,为保障雪莱特重整前后的稳定经营,公司将维持现有全部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包括保障公司在重整前后对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等资产持续享有合法权利,以在其发生回款或变现时,与公司货币资金一并依法用于补充公司流动性,作为公司日常运营资金使用;另一方面,本重整计划拟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由出资人与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雪莱特重整的成本。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雪莱特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5日)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雪莱特股东组成,按其所持股份数依法行使表决权。
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该股票的受让方和/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目前雪莱特总股本769,571,569股,实施回购并注销完毕7,500,000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后总股本将调整为762,071,569股,资本公积金为355,882,950.63元。结合公司股本及资本公积金实际情况,在重整程序中,公司以调整后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4.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350,552,922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在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雪莱特总股本增加至1,112,624,491股。转增的350,552,922股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根据本重整计划作如下安排:
1.其中不超过60,000,000股转增股票用于清偿债务,具体用于清偿债务的股票数量,以最终债权确认数额和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实际选择情况为准。
2.按照本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转增股票全部由重整投资人认购,其中:产业投资人佳德轩(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认购转增股票成为雪莱特第一大股东,其实际控制人成为雪莱特实际控制人,剩余股票由财务投资人认购。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价格,按照《重整投资框架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均价1.50元/股的八折确定,即1.20元/股。重整投资人认购股票的对价款将在雪莱特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支付,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偿付债务、支付重整费用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产业投资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限售36个月;财务投资人自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限售12个月。
在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下,雪莱特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减少。同时,通过引入投资人,重整完成后雪莱特的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将得以化解,并在投资人的支持下,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雪莱特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股票价值将得到提升,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和债权申报审查确认情况,雪莱特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债权分类与调整方案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超过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受偿。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数额437,960,160.82元。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作为优先受偿金额,其中267,349,525.42元债权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超过部分的170,610,635.40元债权按照普通债权调整与受偿。
(二)普通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数额333,521,595.15元,包括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162,910,959.75元,以及有财产担保债权超过担保物评估价值部分调整为普通债权的170,610,635.40元。
(三)劣后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劣后债权26,823,376.25元,不予清偿,依法不参与重整计划表决。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即各笔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其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为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各笔有财产担保债权超过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受偿。
(二)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和股票形式受偿。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其中每家债权人:
1.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
2.超过15万元的债权部分,以雪莱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抵债的方式受偿,抵债价格为4.76元/股,预计每100元可获得约21股(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小数点后数字,在个位数上加“1”)雪莱特股票。考虑到部分债权人及时回收现金的需求并简化普通债权受偿手续,重整计划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可以放弃受领抵债股票,要求雪莱特就普通债权超过15万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支付现金。债权人选择现金受偿而放弃受领的股票,由重整投资人予以认购。
雪莱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雪莱特的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不通过雪莱特的重整取得偿债现金及股票。
(三)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重整偿债资源。
五、重整投资人引入
(一)重整投资人招募情况
为提高重整效率,最大程度保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经报佛山中院同意,临时管理人在重整申请立案审查期间预先开展了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依法确定了重整投资人。2022年8月29日,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佛山市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网及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2022年9月13日,报名期限届满,共计4家意向重整投资人(联合体视为1家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保密保证金并获取招募文件,其中2家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投资保证金并提交全套重整投资报名材料,另2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未缴纳投资保证金且未提交全套重整投资报名材料。按照资格审查要求,2家未在报名期限内完成报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不具有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资格。
根据《关于重整投资人招募的公告》规定,临时管理人组织对报名且经合规性审查的2家意向重整投资人主体资格和重整投资方案进行比选,广泛征求各类别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代表等主体的意见,最终确定佳德轩为重整投资人。佳德轩(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本重整计划受让部分转增股票,并在必要时向雪莱特提供融资支持。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佳德轩成立于2021年2月5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如下:
佳德轩实际控制人为戴俊威先生。戴俊威先生,1974年出生,于2002年起从事实体产业经营、资产管理及物业投资。家族企业在港交所上市。
六、经营方案
雪莱特以紫外线消杀、LED照明、锂电池生产设备为主营业务,作为一家以研发驱动和产品创新为核心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填补了多项国内外技术空白,曾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参与起草《紫外线杀菌灯》等7项国家标准,拥有200余项专利及中国驰名商标,创始人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20年3月,公司被列为国家工信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佛山市第一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
未来,公司将继续整合优势资源、拓宽销售渠道、发挥产业优势,提升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重点部署规划紫外线消杀与照明、锂电池高端生产设备等板块,在做大做强现有主营业务的同时加大科研投入,进行产业升级。
(一)紫外线消杀与照明板块
1.行业前景
近年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大健康产业蓬勃发展,光健康作为大健康产业的创新领域,拥有万亿级市场规模,涵盖光照明、光保健、光医疗和光服务四大板块。公司主营的紫外线消杀、LED照明业务是光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紫外线灯消毒具有光谱高效、快速彻底、无化学添加、无抗药性及无二次污染的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医疗、净水设备、消毒柜等领域,近年来也被广泛应用于教室空气消毒。据相关数据显示,近五年中国紫外线杀菌器市场规模呈逐年扩大趋势,2021年市场规模约73亿元。教室照明政策优势突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预计将由2018年的220.1亿元增加至2025年的688.3亿元。据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教室照明改造成交总计117.3亿元,包括教室照明、护眼灯、教室光环境、教室灯、健康光、教室智能照明、近视防控系统、紫外线杀菌灯等项目。现多地政策要求推进教室照明改造,教育照明市场迎来井喷期。此外,光医疗产业中光电医美市场规模迅速上升,预计2022年将超过350亿元;皮肤病药物及家电器械市场规模将于2022年达194亿元。
2.企业优势
雪莱特作为国内最主要的紫外线杀菌灯生产企业之一,在紫外线消杀板块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市场优势,现担任第三届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光电源及其附件分技术委员会及照明基础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截至目前,公司有200余项国内外专利,拥有CNAS实验室,先后成立了复旦大学电光源研究所南海实
验基地、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纳米技术应用实验室,承担并完成了国家863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广东省重点创新产品项目等多项国家重大课题。建立了严密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通过了IS09001:2015、IS014001:2015、GB/T45001等国际通行认证,紫外线杀菌灯取得了医疗领域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认证及CE、ROHS等出口认证。2020年以来,公司在紫外杀菌领域主持和参与了四项团体标准制定:《紫外线杀菌灯具技术规范》(T/GIES 001-2020)、《家用及类似用途可移式紫外线消毒器通用要求》(T/FSLA 001-2020)、《教室用紫外线杀菌(消毒)装置》(T/CIES 028—2020)、《学校用紫外杀菌灯具》(T/CIC406-2022);及一项国家标准的改版修订:《杀菌用紫外辐射源第1部分:
低气压汞蒸气放电灯》(GB/T 19258.1-2022);当前正在参与准分子光源、电源及灯具系列安全与性能相关国家标准组的立项与制定。雪莱特作为国内领先的照明产品制造商,自1992年开始研发生产照明产品,现公司生产的照明产品种类丰富。LED照明方面,公司生产室内照明、LED户外灯具及智能灯具,该类产品广泛应用于家居照明、教室照明、商业照明领域;汽车照明方面,公司生产LED汽车前照灯、汽车氙气前大灯。公司以客户订单需求为中心组织生产,以国内经销商和海外OEM、ODM模式结合进行销售,客户遍布国内、美国、欧洲国家、日韩等。
3.发展规划
(1)紫外线消杀业务方面,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研发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开发升级空气消毒机、照明杀菌一体化灯具、消毒台灯、支架灯、壁挂式消毒灯、一体化电子灯、紫外线灯管、消毒车、水处理
紫外线杀菌灯、废气处理紫外线灯等紫外线消杀产品,增加产品附加值、加强产品包装宣传、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在人群聚集场所、公共空间等加大人机共存消杀系统推广力度,进一步助力各单位提升全方位防疫能力。
(2)照明业务方面,公司近期即将完成前期中标的中央党校教育照明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并已在全国上百间中小学搭建健康照明系统,后续公司将继续乘国家教育照明政策东风、借长期积累的国内领先技术,深耕教育照明领域,继续开发升级教室灯、黑板灯、照明杀菌一体灯具及配套的智能控制、数据管理系统等产品,继续引领行业标准的修订,以光安全、光健康、智能化为依托,打造优秀的教育照明品牌。
(3)产业升级计划方面,公司将加快产品研发设计中心的建设,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设计能力,以现有紫外线、光照明板块为基础,推进产业升级,重点研究开发准分子灯技术、脉冲氙灯技术、中压汞灯(MPM)技术、深紫外LED(UVC-LED)技术等新技术及产品,将紫外线消杀与照明业务向医疗消毒、光表面清洁、光电医美、废水废气处理、半导体加工、传统家电升级改造等领域延伸,形成光健康应用类产品群。
(二)锂电池高端生产设备板块
1.行业前景
近年来,受益于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以及数码、储能、小动力市场扩张,我国锂电新能源产业进入了发展成长期中期,市场规模高速增长,从而为锂电设备产业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据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锂电池出货量为327GWh,
同比增长130%,预计2022年,出货量有望超600GWh,同比增速有望超80%;预计2025年中国锂电池市场出货量将超1450GWh。锂电设备市场随之呈现出高增长、逐步进入全球供应链体系、更新需求旺盛等特点。2021年,我国锂电设备生产需求达575亿元,同比增长
100.3%。
2.企业优势
雪莱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卓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卓誉自动化)成立于2013年,是国家级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自动化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与服务,具有技术优势与专业优势。2013年推出第一代圆柱锂电池5合1自动套膜分选机,2015年自主研发方形动力电池正、负压氦检测漏设备,2016年后陆续研发出方形动力锂电池热压机、方形动力锂电池电芯装配线,申请并获得过专利约60项和超50项软件著作权。截至目前,卓誉自动化在全国13个省拥有客户超130家,与宁德时代、比亚迪、瑞普能源、南都电池、中航锂电、超霸电池、欣旺达等多家知名锂电池企业均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发展规划
重整后公司造血能力将持续增强,资金流动性逐步提升,将能够为卓誉自动化提供相应支持,同时将利用国家扶持相关产业的优惠政策,把握我国动力电池、储能项目发展带来的新机遇,改进生产线、提高设备自动化程度,吸收学习进口设备技术优势,提升锂电设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1)推动核心技术升级,聚焦核心产品生产。对正(负)氦气测漏技术、锂电池电芯热压成型、锂电池电芯极片超声波焊接技术等核
心技术进行升级创新;在方形电池热压机、方形电池极耳焊接机、方形电池卷芯包膜机、方形卷芯入壳机、方形电池(正、负)压氦检测漏机等核心产品生产过程中,坚持精度和效率指标,注重结构设计合理性、零件加工精密度、配装及调试工艺适应性,培训工作人员充分掌握并运用机械、电子、电气、化学、材料、信息、自动化控制等技术,以形成优良的作业标准、高水平的生产工艺和严格的检测标准。
(2)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稳步充实人才储备。在保持卓誉自动化现有管理团队稳定的基础上,引进研发技术人员及复合型专业管理人员,发挥核心团队超十年的自动化研发经验优势,加强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升公司在锂电设备设计加工、组装调试、销售推广等环节的软实力。
(3)以客户需求为引领,紧跟市场新动向,满足工艺个性化、领域细分化要求。做好研发设计、商业化论证以及长周期生产需求应对,以研发、供应链、生产三大核心系统创造持续的竞争优势;维护好优秀客户资源,与行业知名企业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生产和服务,增强卓誉自动化的市场竞争力。
(三)拟采取保障经营稳定的相关措施
为保障重整后公司经营稳定,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1. 进一步调整、优化管理体制。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顺畅的管理流程,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部门提出实施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全方位提升各部门、各岗位的管理水平。
2. 改进管理薄弱环节、补足基础管理短板。围绕降低三项费用率、人均劳动效率等管理关键指标加强成本管理,把减少浪费、降低成本、
严控费用、提高效益的理念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深度挖掘管理潜力和效益、降本增效、提升渠道效率、降低库存水平,改善营业周期和现金流,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3.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为宗旨,“以满足、引领消费者需求”为核心,整合内外部优质资源,持续提升产品的时尚度、竞争力。挖掘潜在消费需求,提升产品市场适应度,扩大国内市场份额;改革产品开发模式,强化业务协同,不断提升产品的性价比和竞争力;扩大国内销售的业务区域与创新商业渠道,扩展业务范围,利用合作伙伴的业务网络,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4. 发挥核心团队管理优势,充实人才储备。业务恢复成长期间,在维持现有骨干成员基础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招纳贤才,全面提升公司运营能力。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划由雪莱特负责执行。
(一)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雪莱特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到期
如非雪莱特自身原因,重整计划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雪莱特应于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佛山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佛山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
执行。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了足额投资款项;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
(四)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雪莱特或管理人可以向佛山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佛山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八、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管理人监督雪莱特执行重整计划。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佛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
(二)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到期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或者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延长或者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雪莱特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雪莱特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限届满或者雪莱特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
向佛山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九、重整申请立案审查期间相关工作和重整的衔接
(一)重整申请立案审查期间预先开展相关工作的目的因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支持,并逐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审查期间,为识别雪莱特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工作效率和重整成功率,佛山中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在立案审查重整申请期间,预先开展重整的相关工作。为依法做好配合工作,雪莱特和临时管理人在重整申请立案审查期间制作了重整预案,并征集了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重整预案和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规定,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的,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本重整计划草案系管理人结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在雪莱特预先开展重整相关工作期间形成并提交债权人的重整预案基础上制定形成。佛山中院裁定受理雪莱特重整后,因管理人继续开展债权申报审查工作、依法追加计算利息、评估机构继续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等原因,管
理人根据重整工作推进实际情况对重整预案进行了相关数据更新,该等更新未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未损害其可以通过重整预案获得的权益。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之规定,债权人对雪莱特重整预案表示了同意意见的,视为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该债权人不再对本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三)重整申请立案审查期间相关工作的衔接
预先开展重整相关工作过程中,评估机构受托对雪莱特资产进行评估并分析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佛山中院裁定受理雪莱特重整后,管理人沿用前述评估机构及其出具的报告,不再另行委托评估。管理人及评估机构开展工作,接受佛山中院及债权人监督。
十、其他说明事项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重整计划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在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佛山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佛山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1.重整费用
雪莱特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管理人报酬、转增股票登记费、过户费、印花税、财产管理和变价费用、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用和其他重整费用。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费用,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管理人报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其
他重整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支付。经管理人与雪莱特协商,管理人报酬根据《管理人报酬规定》的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分段计算。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的管理人报酬,由管理人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另行协商确定;剩余部分的管理人报酬,依《管理人报酬规定》按清偿财产价值总额确定(清偿财产的股票价格参照以股抵债价格计算),即该部分管理人报酬计算基数为:分配给债权人的现金(不含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分配给债权人的股票数量×4.76元/股。管理人报酬的最终数额由法院依法确定。2.共益债务雪莱特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雪莱特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三)偿债资源的来源及分配
1.偿债资源的来源
雪莱特按照本重整计划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债权所需资金及股票,将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执行本重整计划过程中,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获得的部分转增股票;
(2)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对价;
(3)雪莱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及后续融资。
2.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与分配
(1)普通债权人选择权的行使
偿债资源将按照本重整计划之债权受偿方案分配。债权金额超过15万元的普通债权人,应在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5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交债权清偿方式选择意向书。债权人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选择按50%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现金清偿,剩余部分豁免清偿。
(2)偿债资源的分配
偿债的现金和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信息。逾期提供、未提供或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对应的偿债资源,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提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产不能到账,或因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通知管理人向其他主体账户(如为其他自然人账户,则应当提供公证文书)内划转偿债资产引发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3)偿债资源的预留与提存
暂缓债权、预计债权由管理人按照债权申报金额或账面记载金额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其债权经审查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受偿方案进行分配。已审查确认但未及时领受偿债资源的,相应偿债资源由管理人进行提存,提存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对于前述管理人提存后债权人放弃领受的偿债资源以及为暂缓债权、预计债权预留的偿
债资源最终不需要分配的部分,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债股票由雪莱特注销或者公开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在支付处置成本后用于补充雪莱特流动资金。
(4)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又主张权利的,相应法律责任及风险由雪莱特自行处理及承担。
(四)财产强制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雪莱特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15日内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手续的,雪莱特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完毕财产保全措施后再行分配。
(五)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将雪莱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雪莱特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雪莱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雪莱特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偿债资源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分配。
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雪莱特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雪莱特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雪莱特运营符合征信要求。
(六)重整计划执行结果不确定性的消除
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完毕受让转增股票的对价,以及佛山中院向中国结算出具包含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事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七)重整计划的解释与修正
1.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的,则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在收到该申请之后,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2.重整计划的修正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件导致重整计划全部或部分内容无法继续执行,雪莱特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在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获得佛山中院裁定批准后,由雪莱特按照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继续执行,管理人予以监督。
(八)债权核查与重整计划的表决
1.截至2022年11月7日前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已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雪莱特予以核查。本重整计划草案发出后,截至2022年12月1日前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后将另行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该等债权的申报与审查不影响本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不对其他债权人受偿方案产生影响。
2.通过表决票、同意函等方式参与本重整计划草案线下表决的债权人,无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重复表决。管理人将结合线下表决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上补充表决情况,统计最终的表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