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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
意见的函的回复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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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
意见的函的回复
中喜函报2022B00087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2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函”)已收悉,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或“申报会计师”)对贵所的意见函所列问题中需要申报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关于信息披露的准确性。(1)请发行人核实财政借款的披露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对许西桥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与补充披露
(一)请发行人核实财政借款的披露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财政借款明细如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方 | 借款 金额 | 借款期限 | 借款 利率 | 担保 方式 |
1 | 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 | 300.00 | 2019-4-1至2019-10-20 | 无息借款 |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
2 | 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 | 500.00 | 2019-5-14至2020-3-25 | 月利率2.5‰ |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
3 | 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 | 200.00 | 2019-11-13至2020-11-6 | 无息借款 |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
1、招股说明书关于财政借款的披露内容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对于财政借款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部分: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 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四) 重要合同的基本情况”披露如下:“
4、其他重大合同
序号 | 合同对手方 | 借款金额(万元) | 借款期限 | 利率 | 抵押 | 签订日期 | 履行情况 |
1 | 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 | 200.00 | 2019-11-13至2020-11-06 | 免息 | 承兑汇票 | 2019-11-13 | 履行完毕 |
2 | 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 | 500.00 | 2019-05-14至2020-03-25 | 月利率2.5‰ | 承兑汇票 | 2019-05-15 | 履行完毕 |
3 | 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 | 300.00 | 2019-04-01至2019-10-20 | 免息 | 承兑汇票 | 2019-04-01 | 履行完毕 |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分析”之“(九)其他资产负债科目分析”之“9.其他应付款”之“(3)其他应付款”,列示如下:
“①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3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关联方往来 | 0.41 | 1,232.27 | 2,071.80 | 2,052.99 |
待支付费用 | 9.32 | 11.95 | 12.11 | 13.92 |
押金保证金 | 0.16 | 0.16 | 0.16 | 12.16 |
财政借款 | - | - | - | 700.00 |
”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现金流量分析”之“(三)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之“2.筹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其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分别列示如下:
“2.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3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股东借款 | - | - | 1,000.00 | |
财政借款 | - | - | -- | 1,000.00 |
合计 | - | - | 1,000.00 | 1,000.00 |
科目具体情况及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现金主要是收到股东借款,以及沙市区财政局的产业基金专项借款。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2019年度公司分三次与沙市区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公司以承兑汇票作为质押,共计获得借款1,000.00万元。其中300.00万借款于2019年10月到期,500.00万借款于2020年3月到期,200.00万借款于2020年11月到期。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3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归还股东借款 | 1,241.18 | 921.98 | 1,089.14 | 113.01 |
支付发行费用 | - | 69.81 | - | - |
支付租金 | 7.47 | 31.39 | - | - |
归还财政借款 | - | - | 700.00 | 500.00 |
科目具体情况及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为偿还股东借款及沙市区财政局借款,2019年包括当年的300.00万元借款及上年度借款200.00万元。2020年度为2019年所欠至2020年到期的借款共计700.00万元。”
2、财务报表附注关于财政借款的披露内容
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于财政借款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201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之“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19、其他应付款”、“39、现金流量表项目”,分别列示如下:
“(1)按款项性质列示的其他应付款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非金融机构借款 | 7,000,000.00 | 2,000,000.00 |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度 |
非关联方 | 10,000,000.00 |
(4)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项目 | 2019年度 |
非关联方 | 5,000,000.00 |
”
2020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之“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18、其他应付款”、“38、现金流量表项目”,分别列示如下:
“(1)按款项性质列示的其他应付款
单位: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非金融机构借款 | 7,000,000.00 |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非关联方 | 10,000,000.00 |
(4)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非关联方 | 7,000,000.00 | 5,000,000.00 |
”2021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之“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41、并财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列示如下:
“(5)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取得财政借款 | 10,000,000.00 |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单位: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归还财政借款 | 7,000,000.00 |
”发行人2021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之“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41.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之“(5)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披露的明细“取得财政借款”有误,应为股东借款,发行人已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及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披露错误进行修正,并于2022年11月7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公告了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该项更正不涉及已披露财务报表项目金额。
(二)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说明对许西桥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申报会计师已对实控人之子许西桥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补充核查,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归还许西桥借款及利息外,许西桥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的资金往来。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六、其他事项”中补充披露如下:
“(一)发行人实控人之子许西桥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
1、许西桥个人境内银行卡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申报会计师已获取许西桥个人境内银行的银行流水并进行了逐笔核查。经核查,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归还许西桥借款及利息外,许西桥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的资金往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银行账号 | 所属银行 | 资金流入核查比例 | 资金流出核查比例 | ||||||
2022年 1-10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22年 1-10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6228XXXXXXXXXXX1074 | 农业银行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6228XXXXXXXXXXX7979 | 农业银行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6217XXXXXXXXXXX3303 | 中国银行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2、许西桥个人境外银行卡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发行人实控人之子许西桥已取得美国绿卡并定居美国多年,且未于发行人处任职,未参与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同时,发行人无对外采购和外销业务,不存在境外客户,亦不存在境外供应商。此外,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归还许西桥借款及利息外,许西桥境内个人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的资金往来,受疫情因素影响,获取其境外银行流水难度较大。
针对报告期内未获取许西桥境外个人资金流水的情况,申报会计师已充分
履行替代性措施,可以有效保证许西桥个人境外银行卡不存在与九菱科技的客户、供应商、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资金往来,具体替代措施如下:
(1)已取得许西桥出具的不存在和九菱科技的客户、供应商、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资金往来,不存在通过本人的境内外账户为九菱科技进行体外资金循环、代垫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2)经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走访确认,实控人之子许西桥及其所控制的境内外公司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4家主要客户、15家主要供应商执行了走访程序,走访客户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8.31%、91.97%、89.52%及
92.63%,整体客户走访比例在90%以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较为分散,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供应商按采购金额口径的走访比例分别为57.14%、62.67%、
60.99%及57.18%,整体供应商走访比例在60%以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已执行了充分的走访核查。
报告期内,申报会计师于走访过程中,均对包含实控人之子许西桥在内的发行人主要关联方信息,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访谈,确认许西桥与被访谈公司、被访谈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安排。
(3)在核查发行人资金流水的过程中,重点关注发行人与许西桥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往来,确认许西桥个人不存在与九菱科技的客户、供应商、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有资金往来的情形;
(4)在核查发行人董监高及近亲属、关键岗位人员等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过程中,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与许西桥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况,确认许西桥个人不存在与九菱科技的客户、供应商、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有资金往来的情形。”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财政借款相关的明细账、现金流量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收到及归还财政借款现金流列报是否准确,与财政借款相关的负债变动与现金流是否勾稽;
2、查阅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年度报告,核查各披露文件关于财政借款的列报是否准确;
3、通过相关银行APP,邮件获取许西桥云闪付查询报告内所有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与银行流水交易对方等信息交叉核对,检查是否存在其他未提供的银行账户;
4、获取许西桥云闪付APP银行账户查询报告;
5、查阅流水是否连续、完整,是否覆盖报告期;
6、对其银行流水进行了逐笔核查,将交易对方信息与发行人及其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匹配,核查公司是否涉及与发行人及其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的资金往来;
7、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名单,核实是否存在境外客户或境外供应商;
8、取得许西桥出具的不存在和九菱科技的客户、供应商、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资金往来,不存在通过本人的境内外账户为九菱科技进行体外资金循环、代垫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9、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并进行访谈;
10、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核查发行人与实控人之子许西桥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11、获取发行人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包括发行人销售、采购、研发、生产负责人、实控人司机及公司主要财务人员)个人银行流水,核查发行人董监高、
关键岗位人员与实控人之子许西桥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2021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之“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41.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之“(5)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披露的明细“取得财政借款”有误,应为股东借款,发行人已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及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披露错误进行修正,并于2022年11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公告了更正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该项更正不涉及已披露财务报表项目金额;
2、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实控人之子许西桥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核查情况,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归还许西桥借款及利息外,许西桥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的资金往来。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申报会计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进行审慎核查。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姗姗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吴丹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