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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由公司证券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委托董事会秘书报备买卖本公司股份意向时,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示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或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等,并确认拟报备买卖意向的董监高已知悉上述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确认已完成上述相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董事会秘书报备买卖公司股份意向时,董事会秘书有责任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或个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等,并确认拟报备买卖意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上述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确认已完成上述相
关程序,方可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备资料。关程序,方可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备资料。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投资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1个交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具体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
见附件1)。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易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
超过六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股份变动申报的具体程序:第二十六条 股份变动申报的具体程序:
(一)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或涉及其他股份申报事项,须在2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书面申报有关情况(具体见附件2)。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收到的申报信息,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并及时以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3)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披露。(一)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有公司股份拟发生变动或涉及其他股份申报事项,须在2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申报有关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的申报信息,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并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帐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董事会作为责任追究主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形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董事会作为责任追究主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形
式的内部处分,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由董事会收回其由此所得收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其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可提请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式的内部处分,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由董事会收回其由此所得收益;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其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可提请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删除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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