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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对《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制度名称:《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名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等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五条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会计差错 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修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 内部审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 内审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议案时,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完整的; 4.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 8.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未按规定披露的; 9.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送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
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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