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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融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在《融资管理办法》中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融资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明确公司对融资工作的管理要求,降低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分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比照本制度执行和管理。公司对子公司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审批,子公司无融资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长期或短期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等。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第四条 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编制各种融资计划; (三)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签订各种融资合同; (五)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第五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预算,将次年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六条 投融资部为承办公司融资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融资事项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及管控子公司融资。子公司融资部门/财务部门在公司投融资部的指导下实施融资事项,并接受公司投融资部、财务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实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融资计划,经财务负责人确认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第七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行。
第八条 公司融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下(含 10%),董事长可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以及办理与融资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 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不含 10%)至 50%以下(含 5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融资,董事长可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以及办理与融资相关的其他事宜; (三) 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不含 50%),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融资,董事长可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以及办理与融资相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审批融资时,应当对在连续 12 个月内的融资累计计算。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可以提请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年度最高债务性融资额度(不含发行债券)及授权办理有关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和授权范围内,如无特别需要,股东大会将不再针对债务性融资(不含发行债券)逐笔形成决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交 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四)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五) 拟融资的金额、期限;第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内,董事会可进一步向总经理授权债务性融资额度(不含发行债券)。经董事会授权的融资额度内发生的各笔债务性融资(不含发行债券),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六)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七) 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八)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九) 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十) 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第十条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公司投融资部协同财务部办理,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不适用《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债务性融资(不含发行债券)时,应由投融资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 拟融资的理由、金额及期限; (三) 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 融资的抵押、担保条件;
(五) 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并购等融资应当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权益性融资、发行债券,由投融资部、财务部、证券部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拟定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有权机构核准后实施。 公司进行权益性融资、发行债券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咨询、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融资时所涉及的担保业务遵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有关融资事项经《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公司投融资部主导、财务部配合进行偿债资金筹划,应结合公司实际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
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公司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投融资部应协同财务部及时了解原因并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投融资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原因及还款期限,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已经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9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事项,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有权对上述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 书。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其中涉及公司上市后方能执行的有关条款,待公司公开发删除
行的境内上市股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删除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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