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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现金分红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对《现金分红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为完善和健全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和健全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 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存第四条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存
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特殊情况指: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指: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七条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第七条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应对此发表意见。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应对此发表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公司一定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发行融资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公司一定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对当年盈利但由于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由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由独立董事对此独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第十六条 对当年盈利但由于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由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应对此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如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和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由董事会提出并作出专题论证,详细说明和论证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第十八条 如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和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由董事会提出并作出专题论证,详细说明和论证理由,形成书面专项决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应对此发表意见。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第五章 附 则第六章 附 则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 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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