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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在《内部审计制度》中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六)指导公司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七)与负责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全面了解年度审计情况、年度审计发现的重大及问题并作出应对。 (八) 审计委员会有权提出和确定临时性的专项审计事项,并对独立董事提出的专项审计事项督促内审部尽快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二十六条 (四)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以及外部法律顾问是否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立即生效,修改时亦同。
原《内部审计制度》中 “审计部”均更新为“内审部”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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