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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对《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控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设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及与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司、分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出售资产的决定;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

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等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

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

担保;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

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公司股权激励等相

关重大事项;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本制度所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证券法》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董事会是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

第四条 董事会是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

使用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报送人”)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报送人”)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
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外信息报送的具体流程如下: 1、相关报送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2、相关报送人对外报送信息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外信息报送的具体流程如下: 1、相关报送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2、相关报送人对外报送信息
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件(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3、相关报送人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原件留本单位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证券事务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件(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3、相关报送人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原件留本单位存档,复印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证券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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