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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内部问责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对《内部问责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内部问责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问责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津证监上市字【2014】61 号)、《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
康发展。
第四条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能尽职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尽职责,无故不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二)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未能尽职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尽职责,无故不出席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的; (二)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发表公司负面信息、泄露公司商
发表公司负面信息、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六)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七)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重大事项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七)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九)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
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八)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九)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十)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安全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 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 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一)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十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 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十四)相关责任人员因欺
(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证监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被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十五)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安全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证监局要求公司 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监事会主席担任,成员由总经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组成。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监事会主席担任,成员由总经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组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和内审部共同组成问责委员会执行机构,在问责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公司的社会信誉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公司的社会信誉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问责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从严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问责委员会委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第十六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问责委员会委员与问责事项有关联或存在关联可能、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
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自接到决定之日起 3 日内可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申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问责决定做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第十八条 在问责委员会对被问责人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委员会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自接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可以书面方式向公司问责委员会申诉。公司问责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问责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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