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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7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指引》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第五条(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三)公司发生的第(二)
和业务;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公司发生的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规则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
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3、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4、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7、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十一)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3、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
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12小时内,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向董
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五)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五)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
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第二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4、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5、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4、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5、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四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薪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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