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系结合行业现状、公司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和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