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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兑付兑息暨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证券代码:002157证券简称:正邦科技公告编号:2022—201债券代码:112612债券简称:17正邦01债券代码:128114债券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兑付兑息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由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

日发行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正邦01”,债券代码“112612”)将于2022年11月17日支付2021年11月17日到2022年11月16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金。

1.债权登记日:

2022年

日。

2.债券付息日:2022年11月17日。3.债券兑付日:

2022年

日。

4.每手(面值1,000元)“17正邦01”付息人民币45.00元(含税)。

5.最后交易日:2022年11月16日。6.债券摘牌日:

2022年

日。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债券简称及代码:

正邦

(112612)

3、发行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

5.3

亿元

5、债券余额:6,049.90万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年期,附第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前

年票面利率为

5.60%。在本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发行人发布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7正邦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提示性公告》,在本期债券的第

年末,发行人选择调整本期债券后

年票面利率为

4.5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起息日:2017年11月17日。

9、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11月1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个交易日)。

10、兑付日:本次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22年11月17日。

、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案“17正邦01”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4.50%,每手“17正邦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5.00元(含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本期债券的利息暂免征税,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00元,每手本息兑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45.00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6.00元,每手本息兑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036.00元。

三、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

、债权登记日:

2022年

2、最后交易日:2022年11月16日

3、兑付兑息日:2022年11月17日

、摘牌日:

2022年

四、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对象本次兑付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正邦01”持有人。

六、本次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次债券担保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5日将本次兑付兑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七、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2018年11月

日至2021年

日期间,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2021年10月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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