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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6

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泽达易盛 公告编号:2022-054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林应和董事会秘书应岚于2022年11月15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36号)、《关于对应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37号)。现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委托理财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另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12月21日相继签订上述合同的多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产品类别、产品投向、存续期限、风险等级、退出安排等关键内容作出调整。2020年12月30日,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合计1亿元投资款投向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等公告文件中,未披露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有关情况,披露的产品类别、产品投向、存续期限、风险等级、退出安排等关键内容,与产品实际投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公司根据2021年7月5日第二届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九条规定。林应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首要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对林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林应应切实履行职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及时归还募集资金,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对应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委托理财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另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12月21日相继签订上述合同的多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对产品类别、产品投向、存续期限、风险等级、退出安排等关键内容作出调整。2020年12月30日,鑫沅资产鑫通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鑫沅资产鑫福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合计1亿元投资款投向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等公告文件中,未披露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有关情况,披露的产品类别、产品投向、存续期限、风险等级、退出安排等关键内容,与产品实际投资情况不一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公司根据2021年7月5日第二届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使用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九条规定。此外,应岚通过安吉智宸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其中2022年减持数量为所持公司股份的25.47%(超额减持533股),违反了应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开承诺。应岚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和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对违反减持承诺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对应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应岚应切实履行职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及时归还募集资金,严格遵守公开承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亦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特此公告。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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