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102号文、178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178号文、《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关事项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5日,并同意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24.577万股。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樊 勇 乐 军 李正国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