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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3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地点:河北省三河市经济开发区崇义路30号,办公楼四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国山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0,505,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6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70,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05,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因疫情原因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洪波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4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50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50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505,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高欢、姚晓芳两位律师进行视频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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