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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10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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