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在公司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地核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2022年11月15日为本股权激励计划涉及权益的首次授予日,向7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25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马莉、张宏斌
202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