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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并于2022年10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0月28日),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变更查询证明》;

2、《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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