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1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873,4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36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独立董事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解亘 刘礼华 沈菊琴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