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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债务性融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6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性融资管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性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维护融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性融资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增加企业负债的融资行为,主要包括:公司以公开或非公开形式发行各类债券;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性融资行为。

第二章 债务性融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债务性融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集中管理所有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宜,统一融资授信,统筹融资资金使用,各子公司分级配合,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应事先上报公司审批。

(三) 战略导向原则:融资管理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业务发展要求;

(四) 价值创造原则:融资管理应以为公司持续创造价值为核心,通过科学合理的筹资决策,实现筹资成本最低、资金结构最优;

(五) 风险匹配原则:融资管理应确保公司负债规模与风险综合承受能力相匹配,谨慎测算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公司因到期偿债能力不足而陷入困境。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授权机构为融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债务性融资业务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年度预算情况拟订合理的融资计划、融资方案,并具体办理相关融资事宜;

(二)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填补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敞口等;

(三)负责贷后监督管理工作,保管与融资相关的合同、协议、借据等档案;

(四)维护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外部关系,营造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

(五)统筹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授信工作以及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织董事会审议与融资相关的议案,同时负责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与融资相关的方案、文件和合同等。

第八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配合公司融资授信工作的统一安排,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融资应事先上报公司审批,按照融资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填补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敞口等;负责及时清退保函,收回保函保证金等。

第四章 融资行为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总体资金需求,拟订年度融资计划,并按公司制度的规定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审批。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根据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与金融机构洽谈、对接授信审批、贷后监管等事宜;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授信审批、合同审批等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若融资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等相关事项时,财务部应按照公司制度,负责办理抵押、质押的登记或注销工作。严格控制抵质押的资产数量和价值。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必须签署融资合同,合同的签署应按照公司相关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财务部负责根据融资合同约定及公司资金需求,配合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完成贷款发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开具等。取得融资后,财务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好资金安排,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填补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敞口、支付融资租赁租金、清退保函保证金等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建立融资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融资偿还本金、币种、利率、借款起止日期、本息偿还日期等信息。同时应对子公司融资项目实行逐月动态统计,汇总并掌握融资情况,并上报相关领导参阅。财务部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融资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若预计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时,财务部应及时分析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提前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做好贷后管理,维护好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 融资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在融资过程中若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办理。

第十七条 若全资、控股子公司需公司提供担保,应由子公司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按《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在履行完毕审批程序后办理。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借款偿还等相关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如遇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被查封冻结、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变化,被担保人应及时上报并提交解决措施。

第六章 融资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门应对公司融资业务进行不定期的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依法依规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和检查,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 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 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四) 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五) 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六) 融资业务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和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整改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持续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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