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议案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上述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对上述议案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陈 骞、谢晓尧、袁英红、马晓茜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