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
陈 骞 、谢晓尧 、袁英红、马晓茜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