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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6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5日(周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至2022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德龙先生

(五)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8日(周二)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141,390,8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44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40,644,3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1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4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38%。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6,018,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9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5,271,9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74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74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38%。

(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因疫情防控政策,公司董事薛德龙、张冬梅、王中营,监事薛建军、崔世菊、黄全富现场参加会议,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372,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9%;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372,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3%;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00,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9%;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曲光杰、朱培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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