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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鼎互联:关于对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钱慧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4

深证上〔2022〕1085号

关于对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钱慧芳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钱慧芳,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查明的事实,钱慧芳在担任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互联)董事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钱慧芳通过实际控制的“陆某明”账户,于2020年1月13日至1月20日期间卖出通鼎互联股票11,401,061股,占通鼎互联总股本的比例为0.91%,成交金额为7,647.94万元。钱慧芳未

在2020年1月13日首次卖出通鼎互联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履行预披露义务。

钱慧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钱慧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钱慧芳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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