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维高新”)对外担保风险,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公司担保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统一管理、集中控制、有序理财、防范风险。
第四条 公司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一定应具有可执行性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第五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
力;
(四) 产权关系明晰;
(五) 没有发生过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行为;
(六) 财务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七) 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应按不高于对控股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程序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
(二) 本次担保事项说明,至少包括担保金额、期限、
还款来源;
(三) 反担保情况说明;
(四)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 借款合同格式文本;
(二) 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三) 被担保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 反担保证明;
(五)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需要担保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七)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接到担保申请后,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的安全、合法、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担保事项向公司分管财务领导汇报。
第九条 担保事项经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并提交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或总法律顾问审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担保事项必须按照决策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须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未经公司批准,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要提供担保的,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上级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依据。
第四章 担保的管理第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人、被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一) 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 担保的方式;
(五) 担保的范围;
(六) 担保期限;
(七)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包括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并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第二十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
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担保情况、执行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皖维高新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皖维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于“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交易信息”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协助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导致公司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