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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6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维高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

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类型第八条 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等,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等企业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合法资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及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

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

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

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于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按照相应程序执行。已经履行审批程序的捐赠方案,在后续执行期间的实际发生额分别计入当年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对外捐赠的累计发生金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不得超过5%,且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6%(累计金额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皖维高新董事会,由董事会按照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上述捐赠事项在经过相应决策程序后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皖维高新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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