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补充核查事项的说明 |
大华核字[2022]0014201号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组问询函》补充核查事项的说明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补充核查事项的说明 | 1-5 | |
二、 | 事务所资质证明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组问询函》补充核查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2]001420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我所对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星建造或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转贷行为及接收并退回客户款项行为是否涉及资金体外循环或业绩不真实情形、标的公司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或业绩不真实情形提供核查说明的要求奉悉。我们已对贵所要求核查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说明如下:
一、标的公司转贷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贷原因、具体发生金额、涉及的公司及自然人、转贷频率、款项的偿还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标的公司合并范围内公司和第三方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上述资金流转分别发生于建星建造与部分供应商发生的受托支付交易中。上述贷款行为于2021年11月之后未再发生,前期涉及共计8笔上述贷款融资金额1.55亿元至2022年8月10日已全部归还,上述银行贷款具体发生金额、涉及的公司以及相关款项的偿还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 | 借款银行 | 受托支付方 | 借款金额 | 借款明细 | 开始日 | 到期日 | 利率% | 偿还时间 | 偿还本金 | 偿还利息 |
建星建造 | 光大银行 | 珠海建采供应链管 | 3,000.00 | 3,000.00 | 2020-5-9 | 2021-5-8 | 5.22 | 2021-5-8 | 3,000.00 | 158.34 |
-2-
贷款主体 | 借款银行 | 受托支付方 | 借款金额 | 借款明细 | 开始日 | 到期日 | 利率% | 偿还时间 | 偿还本金 | 偿还利息 |
理有限公司 | ||||||||||
合迪科技 | 兴业银行 | 萍乡市长建商贸中心(有限合伙) | 3,000.00 | 1,500.00 | 2020-6-8 | 2021-6-7 | 5.2 | 2021-6-7 | 1,500.00 | 78.87 |
1,500.00 | 2020-6-10 | 2021-6-9 | 5.2 | 2021-6-9 | 1,500.00 | 78.87 | ||||
合迪科技 | 华润银行 | 珠海市香洲区茗阁建材商行 | 2,700.00 | 1,500.00 | 2020-6-16 | 2021-6-16 | 5.0025 | 2021-5-21 | 1,500.00 | 70.66 |
1,200.00 | 2020-6-17 | 2021-6-17 | 5.0025 | 2021-6-15 | 1,200.00 | 60.53 | ||||
合迪科技 | 华润银行 | 珠海市铭圳通贸易有限公司 | 2,400.00 | 1,200.00 | 2021-6-10 | 2022-6-10 | 4.57 | 2022-4-29 | 600.00 | 48.65 |
2022-5-7 | 600.00 | |||||||||
1,200.00 | 2021-6-15 | 2022-6-15 | 4.57 | 2022-4-26 | 100.00 | 47.22 | ||||
2022-5-16 | 500.00 | |||||||||
2022-5-12 | 600.00 | |||||||||
合迪科技 | 兴业银行 | 珠海市铭圳通贸易有限公司 | 2,500.00 | 2,500.00 | 2021-9-17 | 2022-9-16 | 4.75 | 2022-8-10 | 2,500.00 | 107.86 |
运达科技 | 华润银行 | 珠海市铭圳通贸易有限公司 | 1,500.00 | 1,500.00 | 2020-5-25 | 2021-5-25 | 4.785 | 2021-4-9 | 1,500.00 | 63.6 |
运达科技 | 兴业银行 | 东莞市微晶实业有限公司 | 350.00 | 350.00 | 2020-10-26 | 2021-10-25 | 4.35 | 2021-10-25 | 350.00 | 15.39 |
运达科技 | 华润银行 | 珠海建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500.00 | 1500.00 | 2021-4-9 | 2021-10-9 | 4.35 | 2021-10-9 | 1,500.00 | 33.17 |
合计金额 | 16,950.00 | 16,950.00 | 16,950.00 | 763.16 | ||||||
其中无实际交易背景贷款金额 | 15,450.00 | 15,450.00 | 15,450.00 | 不适用 |
注:2020年5月9日,建星建造与光大银行受托支付3,000.00万元,其中1,500.00万元用于向珠海建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真实背景的业务支付采购款项,其余1,500.00万元系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取得银行贷款,故上表合计金额与涉及贷款金额差异为1,500.00万元。
二、标的公司接收并退回客户款项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存在其下游客户将资金汇入标的公司账户并要求标的公司退还的事项。上述款项主要系下游客户所属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发起,在汇款完成后,客户公司向标的公司提供要求退回款项的说明,而标的
-3-
公司在取得对方退款书面说明后于当日或几日后将汇入款项退还(以下简称“接收并退回客户款项行为”)。根据标的公司说明,上述事项主要基于部分客户与标的公司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通过标的公司进行部分资金周转安排,标的公司并未对上述款项进行截留,并足额退还至上述主体银行账户之内。
报告期至本出具之日间,上述接收并退回客户款项行为自2020年3月30日起,自2022年4月19日起标的公司已停止开展接收并退回客户款项行为的事项。上述款项性质主要系无真实业务背景的往来款,根据银行流水核查及查阅标的公司会计凭证,上述款项打入标的公司账户后,汇款方向标的公司出具退款说明,要求标的公司将上述款项退回至同一主体的银行账户。报告期至本说明出具之日间,标的公司与下游客户间资金往来的情况如下所示:
年份 | 客户 | 与标的公司关联关系 | 金额(万元) | 款项性质 |
2020 | 客户A | 无关联关系 | 51,183.00 | 往来款 |
客户B | 无关联关系 | 40,000.00 | 往来款 | |
客户C | 无关联关系 | 34,111.75 | 往来款 | |
客户D | 无关联关系 | 32,870.00 | 往来款 | |
客户E | 无关联关系 | 20,000.00 | 往来款 | |
客户F | 无关联关系 | 6,000.00 | 往来款 | |
2020年合计 | 184,164.75 | |||
2021 | 客户B | 无关联关系 | 128,971.44 | 往来款 |
客户G | 无关联关系 | 63,200.00 | 往来款 | |
客户H | 无关联关系 | 7,753.00 | 往来款 | |
客户F | 无关联关系 | 2,800.00 | 往来款 | |
客户A | 无关联关系 | 2,689.00 | 往来款 | |
客户D | 无关联关系 | 1,300.00 | 往来款 | |
客户C | 无关联关系 | 1,102.71 | 往来款 | |
2021年合计 | 207,816.15 | |||
2022 | 客户B | 无关联关系 | 28,202.00 | 往来款 |
客户H | 无关联关系 | 3,337.00 | 往来款 |
-4-
客户D | 无关联关系 | 750.00 | 往来款 | |
2022年合计 | 32,289.00 | |||
总计 | 424,269.90 |
上述所涉及客户主体与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标的公司说明,在上述款项收到后,标的公司根据汇款方出具的退款说明及要求,在短期内将上述金额足额退回给汇款方,不存在截留相关款项的情况。根据相关涉及主体针对接收并退回客户款项行为的说明,上述资金安排主要系公司资金安排等考虑,建星建造不存在为配合相关客户而进行包括虚构文件在内的主观恶意行为,系标的公司下游客户的资金周转安排。对于前述往来款项,标的公司并非贷款/借款主体,标的公司取得下游客户转账后,于当日或几日后等额进行转回至原汇款主体其余银行账号之中,未从中谋求不当利益。标的公司接收并退回客户款项行为不构成违反《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情形。
三、已实施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检查了标的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2、检查公司记载上述转贷行为及与下游客户资金往来行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会计科目明细账;
3、抽查了公司上述转贷行为及与下游客户资金往来行为的款项流入、流出单据;
4、向重要客户发函询证;
5、询问标的公司相关人员;
6、取得标的公司相关涉及主体针对接收并退回客户款项行为的说明及标的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转贷及接收并退回下游客户款项的专项承诺》;
-5-
7、检查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业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流水。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转贷及接收并退回客户款项行为,主要系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及公司资金安排等考虑,不涉及资金体外循环或业绩不真实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体外循环或业绩不真实情形。
我们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我们未对标的公司期后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我们的核查意见是基于本报告中我们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形成。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项目合伙人) | 李韩冰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陈明 | |||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