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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九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九届四十五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就《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申请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或“本次发行”),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深入推进公司全球化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就《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就《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就《关于公司发行GDR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决策是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做出的决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必要且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就《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的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玉敏 辛茂荀 王宝英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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