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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图新: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 2022-087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2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15:0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2年11月14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2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13层1303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经过半数董事选举由董事郝

春深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7,533,2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2.975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6,183,9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1.652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349,34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322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254,63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4.7363%。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583,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910%;反对93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031%;弃权18,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04,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1535%;反对93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304%;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645,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12%;反对8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29%;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366,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089%;反对87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751%;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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