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621.55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独立董事:邹欣、魏刚、张波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