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事前审核,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众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孔 涛 常军锋 林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