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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关于公司股东执行裁定书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执行裁定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投资”)因与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向华阳投资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2)闽0203执1561号]。具体详见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50、2022-51、2022-75)。

公司于近日收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涉及该案的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裁定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2022)闽0203执156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思明法院依法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裁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中国华阳投资控股公司持有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票 7600 万股质押股份及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等所形成的派生股份,并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轮候冻结中国华阳投资控股公司持有的恒立实业公司股票 7600 万股股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首先查封,其查封案号为(2018)京 0105 财保 202 号。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对上述财产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经商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思明

法院执行。思明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 10 时至 10 月 30 日 10 时对上述质押股票以 389880000 元为起拍价及保留价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思明法院申请将上述股票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抵偿相应的债务。思明法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43355893.2 元,上述质押股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为389880000 元,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438094 元、执行费 463400 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代为预缴,故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票 7600 万股质押股份及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等所形成的派生股份的冻结措施;

2.注销被执行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票 7600 万股的质押登记;

3.将被执行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票 7600 万股质押股份及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等所形成的派生股份作价 389880000 元,扣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2438094 元、执行费463400 元后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以抵偿本案债务386978506 元;

4.被执行人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票 7600 万股质押股份及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等所形成的派生股份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执行事项是公司股东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述事项目前未对公司生产经营、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造成实质性影响。2.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根据《执行裁定书》内容,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公司经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信息,上述股票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4.公司密切关注本事项进展情况,已提示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闽0203执1561号之一。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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