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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4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4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4日,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33.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郑亮

2022年11月14日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莉丽郑会建郑 亮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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