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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4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证券代码:873339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EVER-TIE LIGHTING CO., LTD(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兴东路18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限售及减持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10%以上股东、南通恒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恒阳”)、南通恒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恒久”)对股份锁定、限售及减持意向出具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鉴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太照明”)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作为恒太照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现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恒太照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之股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太照明股份,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亦不以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恒太照明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太照明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公司股份。

并且,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5、本人/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太照明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太照明本次发行后有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6、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恒太照明,并由恒太照明及时予以公告,自恒太照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恒太照明股份。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交易方式。

7、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本企业由于恒太照明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持的恒太照明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8、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恒太照明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恒太照明,则恒太照明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其所有。

9、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10、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2)持股10%以上股东承诺如下:

“鉴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太照明”)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企业作为持有恒太照明10%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恒太照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之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恒太照明股份,亦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

3、若恒太照明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恒太照明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本企业拟减持恒太照明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

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恒太照明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协议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逐步减持。

5、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太照明本次发行后有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6、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恒太照明,并由恒太照明及时予以公告,自恒太照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恒太照明股份。

7、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企业由于恒太照明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持的恒太照明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8、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恒太照明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恒太照明,则恒太照明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其所有。

9、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鉴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太照明”)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恒太照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下列期间承诺不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上述股份锁定期间,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亦不以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4、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由于恒太照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恒太照明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5、本人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恒太照明,并由恒太照明及时予以公告,自恒太照明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恒太照明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恒太照明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恒太照明,则恒太照明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其所有。

7、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8、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特此承诺。”

2、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函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6、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实际控制人亲属李淑蕉(系实际控制人李彭晴妹妹)、黄华(系实际控制人李彭晴妹夫)承诺如下: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现郑重承诺如下: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在北交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5、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和减持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二)关于执行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1、恒太照明承诺如下: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落实股东分红回报、维护股东权益,公司现就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事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

3、若本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落实股东分红回报、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就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事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特此承诺。”

(三)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函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顺序及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达成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

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3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2%。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完毕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五、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如有)、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上述承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上述承诺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恒太照明承诺如下: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挂牌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订了《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预案》”),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现就股价稳定预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为保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将严格遵守《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相关内容,全面且有效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3)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挂牌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订了《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预案》”),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本人现就股价稳定预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为保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相关内容,全面且有效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3、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订了《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预案》”),有关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本人现就股价稳定预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为保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相关内容、全面且有效履行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四)关于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的承诺

1、恒太照明承诺如下:

“2019年至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恒太照明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2019年至今,本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情形。

本人未与其他企业签署影响在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文件。”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2019年至今,本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情形。本人未与其他企业签署影响在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文件。”

(五)关于股权不存在纠纷的承诺函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

“鉴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1、本股东已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股东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2、本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合法、完整、有效,本股东以自身名义实际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权,不存在且将来亦不会通过委托、信托等任何形式为他人持有或由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本股东与公司股权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

3、本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遭到任何第三人追索或提出权利请求的潜在风险。

4、本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本股东持有之公司股权的情形。

5、本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负债、担保及其他或有事项,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本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6、本股东确认知悉并同意公司设立至今本股东的历次出资,对公司历史及现有股东历次出资的方式及认购价格均无异议。

特此承诺。”

(六)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承诺函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

“鉴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下:

本股东用以投资公司的资金是企业合法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特此承诺。”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为避免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照明”)产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或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事的业务与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的业务;2)将存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恒太照明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

(4)本人将督促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在本人为恒太照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将向恒太照明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为避免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照明”)产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本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事的业务与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的业务;2)将存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恒太照明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

(4)本人将督促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长期有效。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恒太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将向恒太照明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1、恒太照明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减少关联交易在采购额中的比例。

二、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制度,在采购业务中增加优质供应商的数量。

三、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与关联方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照明”)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恒太照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恒太照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4、在本人作为恒太照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恒太照明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

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按照公平、公允、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恒太照明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恒太照明利益的行为,并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恒太照明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作为恒太照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如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承担恒太照明、恒太照明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本人以恒太照明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应享有的分红(如有)、薪酬及津贴(如有)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且公司可以暂扣本人自公司应获取的分红(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可以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及津贴(金额为本人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充义务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承诺方均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九)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并就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本次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十)关于公司人员独立性的确认及承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挂牌以来公司治理健全,在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能够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具有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具有完善的经营性资产及业务体系。

(2)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继续保持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干预公司的独立自主运营;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任何资源。

(3)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恒太照明及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其相应损失。”

(十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就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承诺及时向恒太照明提供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括本次发行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对所提供信息及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1、恒太照明承诺如下: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3)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发行人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发行人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适用);

(4)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6)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7)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公司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上述承诺内容系各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关于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情况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在作为恒太照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不担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后的任何期间内,若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恒太照明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报告期内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应补

缴和处罚的金额,并足额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所有支出和所受任何损失,保证恒太照明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十四)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严重损害且尚未解除或者消除影响的情形。”

(十五)关于规范公司资金借贷行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为规范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照明”)资金借贷行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如下:

若恒太照明及其子公司因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情形受到贷款发放银行或相关部门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由恒太照明及其子公司补缴或支付的全部罚款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应由恒太照明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十六)关于公司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情况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照明”)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如下:

若因恒太照明所租赁物业存在权属瑕疵或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而导致相关租赁物业被拆除或拆迁、相关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并由此导致恒太照明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同意就恒太照明实际遭受的任何处罚、损失或支出进行全额现金补偿。”

(十七)关于规范公司使用票据行为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为规范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照明”)使用票据行

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如下:

若恒太照明及其子公司因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情形受到票据相关方或相关部门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由恒太照明及其子公司补缴或支付的全部罚款或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应由恒太照明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十八)关于不存在代持情况的承诺函

1、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特此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明晰,无任何代持情况,历史沿革中发生的股权代持事项已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全部清理完毕,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人承诺,若因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事项而致使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因违反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相关的处罚或者采取的监管措施。”

2、代持方李彭晴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股权明确、清晰。

本人所持股份不存在交叉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情况。本人所持股份未设置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所持股份无被冻结、保全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受限情况。

本人承诺,不存在任何可以预见到的、可能导致上述各项权利限制情形发生的情况或潜在纠纷。

公司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及股权结构清晰,如因违反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相关的处罚或者采取的监管措施。”

3、代持方黄华承诺如下:

“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系本人实际持有,股权明确、清晰。本人所持股份不存在交叉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情况。本人所持股份未设置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所持股份无被冻结、保全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受限情况。

本人承诺,不存在任何可以预见到的、可能导致上述各项权利限制情形发生的情况或潜在纠纷。

公司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及股权结构清晰,如因违反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相关的处罚或者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及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及承诺

1、对《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声明

本公司已对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本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2)本机构承诺报送的以本机构署名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其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声明及承诺

1、对《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本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本机构承诺报送的以本机构署名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其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及承诺

1、对《招股说明书》做出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苏亚锡审[2022]117号)、2022年1-6月审计报告(苏亚锡审[2022]164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

核报告(苏亚锡核[2022]3号)、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苏亚锡鉴[2022]1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苏亚锡鉴[2022]7号、苏亚锡鉴[2022]11号)、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苏亚锡鉴[2022]8号)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苏亚锡核[2022]2号、苏亚锡核[2022]11号)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及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确认招股说明书与申报材料中提交的2019年及2020年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0)第4142号)、2020年度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1)第5312号)以及本所出具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本所承诺报送的以本所署名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其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6.28元/股,相当于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即历史交易均价)5.55元/股的113.15%,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1倍,但

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的股票发行价格1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3.3.11、3.3.12条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出口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以境外销售为主,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5.66%、95.54%、96.11%及97.23%。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将面临较大的境外销售风险。近年来,随着国际照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境外市场的销售风险也在逐步增加。自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以来,受美国301关税政策变化的影响,公司的LED照明灯具出口美国市场被加征高额关税,主要适用税率为25%。上述加征的关税由客户来承担,将会提高客户的产品采购成本,降低公司产品的竞争能力。

未来期间,若中美贸易摩擦事项发生变化或公司的主要出口目的国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产品出口将受到限制,公司出口业务将可能出现下滑,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境外子公司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拥有香港恒太、马来恒太两家境外子公司。境外公司主要定位于境外生产加工和销售、规避贸易壁垒。境外经营面临文化差异、语言障碍以及价值观冲突等困难,对境外子公司的业务拓展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若未来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对公司开展业务的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整体经营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3、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人工成本的上升是国内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城市消费水平的提升,员工工资水平的持续提升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以技术开发和人工生产为主,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的需求量较大,因此如果国内人工成本持续上升,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LED照明行业的市场需求不断升级,行业内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为获取新项目订单,不排除部分竞争对手可能采取低价竞争策略从而导致公司部分产品被竞争对手替代的情形。若公司不能持续地进行新产品研发、不断提升产品的性能和品质、及时地响应客户的诉求或无法保持竞争优势,公司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或无法获得新项目订单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

5、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从外部供应商处采购。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90.39%、85.64%、85.31%及84.77%。报告期内,公司的原材料供应较为稳定,能够满足日常生产需要,但若未来原材料的价格受到宏观经济、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大幅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主要客户稳定性及被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替代的风险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绿色环保、智能照明灯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工业照明和商业照明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年限较

长,与主要客户的合作较为稳定。公司产品结构、生产工艺不断优化、改进、创新,目前拥有可方便安装和拆卸的LED照明灯技术、照明工程用安装支架技术、基于气流自清理的新型LED灯具技术、半片组件技术、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箱等多项主要技术,技术创新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种类,产品技术先进性较高、性能稳定、质量优良、故障率低,短期被替代的可能性小。未来,若公司无法继续保持良好的市场开拓能力,或因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不能持续实现业绩增长,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会使公司面临客户流失或被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替代的风险。

7、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金额及占比较大,境外客户主要以美元结算,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水平受到国际政治、经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将影响公司海外市场销售价格的竞争力,并造成汇兑损失,从而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以2021年度数据为基础,通过对汇率进行敏感性分析,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下降3.00%,发行人营业收入下降2.87%,毛利率下降2.23%,净利润下降9.91%,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影响。

8、税收优惠政策变更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报告期各期,公司因高新技术企业而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737.99万元、

618.67万元、1,030.36万元及754.53万元。公司若未来上述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不能持续获得该项优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9、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

为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公司根据预计销售收汇、采购付汇情况,公司于2021年开始建立外币远期合约,平滑汇率波动,减少汇率风险。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公司外币远期合约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58.43万元及1.53万元。虽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已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规模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若公司未能严格执行相关的内控制度,将可能造成一定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投资

损失,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10、业绩大幅波动或下滑风险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0,974.92万元、49,464.24万元、76,321.53万元及34,990.82万元,2019-2021年复合增长率为22.36%。尽管公司所处的LED照明行业市场空间广阔且处于良好的发展阶段,但受下游市场需求变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公司可能面临业绩大幅波动或下滑风险。

11、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LED照明灯具。原材料价格变动、汇率波动、行业竞争、技术进步以及客户消费需求变化等因素影响,使产品毛利率面临逐步下滑的压力。公司产品毛利率主要取决于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单位成本。销售价格主要受产品成本、美元汇率波动以及市场竞争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产品单位成本则受到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上升和固定资产投入增加带来的制造费用上升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46%、25.83%、24.07%和28.18%,呈现波动趋势。未来如果市场竞争持续加剧、下游客户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出口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美元汇率波动加剧、主要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大幅上升或是公司不能持续为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满足其差异化的需求,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将面临下降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12、产品迭代风险

公司的产品是定制化、小批量产品,而非标准化、大批量的产品,且产品的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公司遵循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订单来组织和安排产品研发及生产。若未来公司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则无法适应产品较短的更新迭代周期,无法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来满足下游客户的定制化需求,由此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存在产品更新迭代风险。

1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依赖自身的技术和创新优势不断发展,业务发展需要核心技术人员和高效的营销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对相关技术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将导致人才资源竞争的不断加剧,公司未来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员不足甚至流失的风险。

1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自2020年以来,全球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各国相继出台了各类限制人员流动、减少日常活动等疫情防控措施,对公司及客户、供应商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目前,我国新冠疫情在部分地区出现一定反复,海外疫情形势仍较为严峻,对公司经营生产及产品出口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如果未来疫情在我国或在海外国家或地区进一步扩散,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5、募投项目实施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强化主营业务的经营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本次募投项目需要经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产能逐步释放等过程,募投项目产生的效益难以在短期内实现,且本次募投项目的最终实施效果受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技术发展等内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16、募投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年折旧费用将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之前,可能导致公司的利润出现下滑。募投项目达产后,尽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的新增销售收入较高,足以抵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折旧费用。但若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因素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不能如期实现,则公司将面临因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17、发行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将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扩大净资产规模。鉴于募投项目从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存在短期内摊薄每股收益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财务指标的风险。

18、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彭晴先生,本次发行成功后,上述股东仍处于控股地位。公司实际控制人可利用其控股地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等实施重大影响,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虽然公司通过建立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等规定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范,但前述股东仍可能凭借其控股地位,影响公司人事管理、生产运营等重大事项决策,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因此,公司面临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19、持续创新风险

LED照明行业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涉及到光学、色度学、电学、自动控制、数据处理、机械加工等理论知识和技能,行业参与者需精准、及时地掌握市场需求和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不断进行新技术及新产品的创新研发,才能持续保持核心竞争力。若发行人不能及时把握技术、市场和政策的变化趋势,不能及时把握消费者的需求变化趋势,新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不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不能及时将技术研发成果与客户需求相结合,则可能导致公司竞争力下降,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1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32号),股票简称为“恒太照明”,股票代码为“873339”,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1月17日

(三)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四)证券代码:87333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20,203,8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23,533,8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2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5,53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122,98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0,122,98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0,080,81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3,410,81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33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规定。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6.28元/股,公司现有股本为19,800.38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总股本为22,020.38万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值为13.83亿元。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0)第4142号、上会师报字(2021)第5312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苏亚锡审[2022]117号的《审计报告》、苏亚锡核[2022]3号的《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苏亚锡鉴[2022]10号的《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及2021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4,450.86万元和7,985.1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8.33%和28.41%。

综上,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2.1.3条第一套指标:“(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规定。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Ever-tie Lighting Co., Ltd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法定发表人李彭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0831708217
注册资本198,003,800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9日
住 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兴东路18号
邮 编226010
电 话0513-68223333
传 真0513-68223338
互联网网址www.evertielighting.com
电子邮箱info@evertielighting.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夏卫军
投资者联系人电话0513-6822333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李彭晴直接持有发行人79,962,8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38%,通过南通恒阳、南通恒久间接持有发行人1,862,67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4%,合计持有发行人41.32%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李彭晴直接和间接合计持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7.16%(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36.61%(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李彭晴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1984年8月,高中学历。李彭晴先生于2003年2月至2009年5月,就职于上海鸿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任部门总经理;2009年6月至2013年8月,就职于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3年11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江苏恒太照明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2月至今,担任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担任江苏恒太照明(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11月至今,担任南通恒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11月至今,担任南通恒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9年至今,担任恒太照明(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身份)直接持股数 (股)间接持股数 (股)合计(股)是否涉诉、质押或冻结任职期限
1李彭晴董事长、总经理79,962,8611,862,67681,825,5372022.1.12-2025.1.11
2纪少东董事、副总经理7,308,400-7,308,4002022.1.12-2025.1.11
3夏卫军董事、董事会秘书1,002,178-1,002,1782022.1.12-2025.1.11
4宋琪董事400,000-400,0002022.1.12-2025.1.11
5高柏特董事-5,406,6905,406,6902022.1.12-2025.1.11
6谢肖琳独立董事---2022.1.12-2025.1.11
7张雅独立董事---2022.1.12-2025.1.11
8陈尔励监事会主席100,000-100,0002022.1.12-2025.1.11
9花丹丹职工监事---2022.1.12-2025.1.11
10张镐哲职工监事---2022.1.12-2025.1.11
序号姓名职务(身份)直接持股数 (股)间接持股数 (股)合计(股)是否涉诉、质押或冻结任职期限
11管园园财务负责人50,000-50,0002022.1.12-2025.1.11
12高文进董事高柏特父亲3,500,000-3,500,000-
13陈莲董事、董事会秘书夏卫军配偶100-100-
合计92,323,5397,269,36699,592,90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除了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涉诉、质押或者冻结的情形。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已经制定尚未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李彭晴79,962,86140.3879,962,86136.3179,962,86135.77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南通恒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830,70116.0831,830,70114.4631,830,70114.24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南通恒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10,1168.5416,910,1167.6816,910,1167.56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黄华16,032,0438.1016,032,0437.2816,032,0437.17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
纪少东7,308,4003.697,308,4003.327,308,4003.27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董事、副总经理
李淑蕉5,334,5142.695,334,5142.425,334,5142.39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夏卫军1,002,1780.511,002,1780.461,002,1780.45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
宋琪400,0000.20400,0000.18400,0000.18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董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
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陈尔励100,0000.05100,0000.05100,0000.04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监事会主席
管园园50,0000.0350,0000.0250,0000.02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财务负责人
朱娅50,0000.0350,0000.0250,0000.02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
刘玉茹50,0000.0350,0000.0250,0000.02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姜丽娜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黄林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裔雪娇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沈琳琳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沈波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杨根苗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康胜华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葛丹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张烨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陈廷宇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蒋丽50,0000.0350,0000.0250,0000.02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秦飞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包含250,0000.13250,0000.11250,0000.1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石丽洋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卞璐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王彦椿30,0000.0230,0000.013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
王海涛200,0000.10200,0000.09200,0000.09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卞忠袁20,0000.0120,0000.0120,0000.01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黄红光200,0000.10200,0000.09200,0000.09自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核心员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18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海南立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0,0000.39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资管-晨鸣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40,0000.02450,0000.20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嘉兴大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0000.20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杭州兼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兼济精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40,0000.20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江苏得桂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得桂专精特新精选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00,0000.13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一鼎私募基金管理----300,0000.13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
(山东)有限公司(一鼎新精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略配售对象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7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160,040,81380.83160,080,81372.70163,410,81373.10--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37,962,98719.1760,122,98727.3060,122,98726.90--
合计198,003,800100.00220,203,800100.00223,533,800100.00--

注1: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2: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的发行方式,战略投资者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配40万股)、海南立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配88万股)、晨鸣(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晨鸣资管-晨鸣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配45万股)、嘉兴大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获配45万股)、杭州兼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兼济精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配44万股)、江苏得桂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得桂专精特新精选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配30万股)、一鼎私募基金管理(山东)有限公司(一鼎新精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配30万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配15万股)存在延期交付的安排,本次新增限售股份登记为其非延期交付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注3: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注4:公司于2022年1月参与股票定向发行,认购主体并做出自愿限售承诺,自认购人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限售程序(2022年3月18日)次日起72个月内不得转让。

注5: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李彭晴79,962,86136.31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南通恒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830,70114.46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南通恒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10,1167.68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4黄华16,032,0437.28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郑成克8,897,2004.04无限售
6纪少东7,308,4003.32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3、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吴文豪6,341,4002.88无限售
8李淑蕉5,334,5142.42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9郑永发4,875,5382.21无限售
10高深有4,277,0001.94无限售
合计181,769,77382.55-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股东名称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李彭晴79,962,86135.77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南通恒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830,70114.24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南通恒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910,1167.56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直接持股(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4黄华16,032,0437.17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郑成克8,897,2003.98无限售
6纪少东7,308,4003.27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吴文豪6,341,4002.84无限售
8李淑蕉5,334,5142.39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9郑永发4,875,5382.18无限售
10高深有4,277,0001.91无限售
合计181,769,77381.3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22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553.0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6.28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5.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0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7.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2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1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含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85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91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941.6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6,032.84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苏亚锡验[2022]9号《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2年11月10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9,416,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418,281.9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997,718.07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22,2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01,797,718.07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541.8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679.9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930.11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068.2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358.49万元;

3、律师费用:232.08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1.16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1.19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399.7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352.88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北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11月7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33.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2,216.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99.82%,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6.80%。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553.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22,353.38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1.42%。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甲方)已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存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银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1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408810100100815035年产500万套LED照明灯具项、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和智能化生产设备技改项目
2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26008605011000221393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3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50230188000684549智能化生产设备技改项目

注:1号监管账户在验资完成后,根据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分次划转至2号、3号监管帐户使用。

1、1号监管账户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0万套LED照明灯具项、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和智能化生产设备技改项目,并根据上述三个项目的募投资金使用额度转入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程继光、王振刚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公函;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及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公函。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监管账户在监管期内不得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可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方式,不得开通任何渠道支付功能,仅可通过开户网点柜台以转账方式支付资金。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2、2号监管账户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并根据上述项目的募投资金使用额度转入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程继光、王振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公函;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及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公函。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监管账户在监管期内不得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可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方式,不得开通任何渠道支付功能,仅可通过开户网点柜台以转账方式支付资金。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3、3号监管账户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生产设备技改项目,并根据上述项目的募投资金使用额度转入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程继光、王振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及使用,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以及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程继光、王振刚
项目协办人:陈彦铭
项目其他成员:曹君锋、张旭东、张兴云、尹冠钧、沈牧怡、裴冲、季士承、李澹怡、刘丽娜、苏博韬、范程溱
联系电话:010-68573828
传真:010-68573837
公司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北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恒太照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恒太照明具备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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