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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关于股东及其他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5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及其他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梁雯雯、梁雨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经查,20l5年3月,李胜军、郭伯春、刘毅与梁雯雯、梁雨豪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拟将其持有的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因数控)股份l650万股转让给梁雯雯、梁雨豪。李胜军、郭伯春、刘毅作为持有法因数控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梁雯雯、梁雨豪作为受让方,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你们未按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l08号)第十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l08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权益变动报告和公告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加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对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梁雯雯、梁雨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7号。

特此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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