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77号)的核准,公司非公
开发行了68,977,06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600,100,474.2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7,708,332.31元,公
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2,392,141.89元,其中货币资金人民币
507,291,660.0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2年3月21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婺源县聚芳永茶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7,000
万元向婺源县聚芳永茶业有限公司增资。本次现金增资实际为对“茶产
业链综合投资项目”的投资,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详见
2012年3月6日及3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分别与婺源
县聚芳永茶业有限公司、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详情如下:
募投项目
甲方一 甲方二 乙方 丙方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
名称
深圳南山宝 东莞证券有限
深圳市深宝 婺源县聚芳
生村镇银行 责任公司/国泰 茶产业链综
实业股份有 永茶业有限 680210040000000027 27,000万元及利息
股份有限公 君安证券股份 合投资项目
限公司 公司
司 有限公司
其中,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上表,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亦合称“甲方”。)
实施茶产业链综合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协定存款方式存入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募集资金为
27,000万元及利息,甲方承诺该笔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甲二、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
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
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云松、吕晓曙、袁华刚、杨
晓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四位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
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二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
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二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
知存款,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一、丙方;甲方在定期存款或
通知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
甲方一、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