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2022年11月11日,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集团”)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度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信威集团管理人发送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69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信威集团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靖,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铮,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1月、4月及8月分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信威01、16信威02和16信威03,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8月31日前披露2022年中期报告。但发行人均未能按时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
另经查明,发行人原财务负责人于2021年12月21日离任后,该岗位长期空缺,发行人未能就相关职责履行作出妥善安排。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公告编号:2022-027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未能按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中期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1.6条、第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3.1.1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靖全面负责发行人经营及管理事务,对发行人的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铮是发行人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上述2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1.7条、第3.1.1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7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靖、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铮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