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水平,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毛磊、梅乐和、罗春华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