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月[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2022年9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92.5941万股,于2022年10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均为人民币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151.5941万元(以下如无特别指明,均为人民币元)。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151.5941万股,均为普通股。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 修订原因
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开发行结果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三、 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