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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4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 9 号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6日,你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拟以现金32,608.03万元购买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药业集团”)、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集团”)合计持有的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普安制药”)70%股权。11月1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我部对相关内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1. 回复公告显示,根据《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标的公司核心专利共有权人李成义享有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的权利,但由于《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以下简称“第529号通知”)明确规定“含罂粟壳的复方制剂不得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验研究”以及《关于加强对含罂粟壳中药注册管理的通知》(食药

监注函〔2006〕112号)进一步规定“应当加强对含罂粟壳药品的审查,对含有罂粟壳,但未提供相应研制立项批复文件的注册申请,一律不得受理”,即使李成义自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亦无法取得研制立项批复文件,无法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无法进行生产。另外,标的公司就该专利申请的宣肺止嗽合剂已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在保护期内只能由标的公司生产。

(1)请你公司结合第529号通知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发布日期、时效性、具体内容等,充分说明标的公司利用共有专利生产的药品是否为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相关研制立项是否受该通知的限制。如受该通知限制,请进一步说明专利共有权人能否将该专利许可给已经具备含罂粟壳中药注册申请且已经取得相关研制立项批复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能否通过其他方式实际上实施该专利。

(2)《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显示,“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宣肺止嗽合剂是否属于“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是否适用于《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3)请你公司说明标的公司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并取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是否取得专利共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如否,请进一步结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说明标的公司的申请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影响《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效力,专利共有权人单独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生产药品是否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限制,是否存在损害共有专利权人权利的情形。

(4)请你公司结合上述内容明确说明专利共有权人能否单独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并进行生产,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及其股权估值可能造成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上述事项对标的公司股权估值的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回复公告显示,专利共有权人李成义主张标的公司股权的依据是其与标的公司原股东甘肃农垦药物碱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物碱厂”)于2001年12月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第(4)项约定,项目若投产,李成义占总投资5%的股份,年可分配利润在1,000万以内,李成义享有5%分红,年可分配利润1,000万元以上,李成义享有4%分红。因合同双方目前均依法存续,且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或转让情形,故该合同仅对药物碱厂和李成义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由其双方履行,而对标的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标的公司于2020年与李成义签订的《技术分红协议》仅是对2017年至2019年的技术分红款进行的约定,并非长期分红协议。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签署背景、主要内容、是否设置有效期以及第五条第(4)项“李成义占总投资5%的股份”和有关分红安排的具体含义,并说明标的公司是否系为实施开发成果而设立,标的公司于2020年11月与专利共有权人李成义签订《技术分红协议》并向其支付2017-2019年的分红款是否意味标的公司实质承继并履行着《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目前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专利共有权人李成义是否享有投资份额及

相应的分红权利,其是否已提出或可能提出对标的公司股权的主张(含口头或书面形式)。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技术分红协议》的主要内容、专利共有权人李成义是否提出向其支付2020年及以后年度分红款的主张,并说明标的公司是否有义务向李成义支付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分红款。如是,请说明标的公司尚未向其支付2020年和2021年分红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可能面临相应违约或赔偿责任,并披露相关纠纷或诉讼的最新进展(如有);如否,请说明标的公司无需向其支付2020年及以后年度分红款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可能存在诉讼风险,以及标的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3. 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宣肺止嗽合剂在2020年度的产能为1,300万盒(按120毫升折算),自2021年产能增加至2,500万盒;截至2022年3月31日,标的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350.64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账面原值5,100.80万元、账面价值3,825.63万元,机器设备账面原值3,646.33万元、账面价值2,111.80万元。

回复公告显示,根据GMP要求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环保,所有机器设备等生产系统必须每年要进行1-2月的全面停产检修,实际的正常产能为设计产能的80%左右;标的公司现有设计产能2,500万盒/年,实际的正常产能为年产2,200万盒。标的公司新建项目年产5,000万盒宣肺止嗽合剂等液体制剂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

30,162.46万元,其中拟向银行借款17,000万元;规划建设期4年(2022-2025年),2023年建成2000万盒、2024年建成2000万盒、2025年建成1000万盒。

本次收益法评估的假设条件之一“新建项目按期达产且生产与销售达到平衡状态”是指“新建项目达到正常生产能力即达到设计产能的80%以上,销量也达到设计产能的80%以上,产量与销量达到平衡”,并以此作为标的公司经营达到稳定状态的主要依据,将详细预测期确定为9.75年。新建项目于2025年全部建成后,产能利用率由当年的28.96%逐年提升至2031年的80.82%。预测期收入按新增产能逐步释放至2031年达产测算。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固定资产的明细构成,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主要机器设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名称、主要用途、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折旧年限及折旧政策、成新率、目前使用状态等,说明是否有处于毁损、报废等非正常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现有产能是否真实,并结合标的公司现有产能及主要机器设备的购置成本、新建项目的投资构成等,说明新建项目建设总投资达30,162.46万元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停产检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检修的具体时间、检修单位、检修费用、停产期间的人员安排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并结合报告期内各月的用水、用电情况,说明关于标的公司现有设计产能与实际正常产能差异的解释是否真实、合理;新建项目的实际正常产能是否也将维持在设计产能的80%

左右,本次评估实质上以新建项目释放全部正常产能作为达到稳定状态并确定详细预测期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已充分考虑产品销售的可实现性;标的公司在2026-2031年期间产能不变的情况下,营收增长率由15.67%逐年提升至19.76%是否可行、合理,按新增产能逐步释放预测营业收入是否合理。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在详细预测期的预计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大量产能闲置情形;并结合标的公司自有资金状况、营运资金需求、银行授信额度、债务规模以及新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说明产能扩张计划是否谨慎、合理、可行,是否存在刻意通过激进的产能扩张计划拉长详细预测期、做大收入预测进而抬高标的公司股权估值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第(1)

(2)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4. 回复公告显示,本次收益法评估是在标的公司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的基础上,结合标的公司历史销售数据、在手合同订单、所处行业收入增长率、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市场容量等因素,测算产品销量;预测期产品售价参考历史平均售价,基本保持不变,其中,主打产品宣肺止嗽合剂的售价按2021年的平均售价确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7,112.22万元、30,515.96万元和6,551.76万元,其中,宣肺止嗽合剂销售收入分别为26,220.01万元、29,626.88万元和6,498.44万元;2020年和2021年,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6.44%和11.36%,其中,宣肺

止嗽合剂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为3.38%和12.99%,2021年的销售提升有赖于放宽信用政策。本次评估中选取沃华医药、新天药业、佐力药业、太极集团、羚锐制药、济川药业、贵州三力和步长制药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在2019-2021年的平均增长率为

39.83%、20.49%和32.13%;在止咳化痰类中成药市场中,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一品独大,在2020年实现城市实体药店终端销售额

11.42亿元,太极急支糖浆在2021年实现销售收入2.77亿元。回函并未详细说明标的公司在手合同订单、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市场容量等内容。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认为,标的公司营业收入预测依据充分,在评估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营业收入预测具有可实现性。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的具体依据、标准和方法,并结合选取的可比公司主营业务、业务规模、主要产品类型、推广投入、主要客户情况等,说明与标的公司是否具有可比性,可比公司选取是否恰当。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在手合同订单情况、对产品市场需求及市场容量的分析情况,并说明其对产品销量预测的具体影响。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详细预测期产品销量及单价的预测情况,说明具体的测算过程、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是否充分考虑核心专利到期、中药品种保护期满对销量的影响,是否充分考虑产品安全性或有效性对销量的影响,是否充分考虑降低劳务派遣比例对成本费用的影响,是否充分考虑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对产品销售价格的影响;并结合止咳化痰类中成药的历史销售情况、标的公司放宽信

用政策扩增销量的可持续性、宣肺止嗽合剂与同类药品在产品知名度、推广投入等方面的差距,说明宣肺止嗽合剂2021年度的销售收入高于太极急支糖浆是否合理、可持续,2030年和2031年预计分别实现销售收入113,038.07万元和135,645.68万元是否可行、合理,预测期收入测算是否合理、谨慎。

(4)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说明是否对评估过程中使用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是否对标的公司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是否合理确定评估假设,是否充分说明主要参数的确定依据和测算过程,是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等规则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本次资产评估是否存在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或错误,是否存在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问题。请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5. 回复公告显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24%、6.21%及6.07%,其中向甘肃药业集团三元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药业”)销售药品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16.64万元、1,893.69万元和392.18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的计算口径包含关联交易产生的净利润。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及其有效性,并说明承诺净利润的计算口径包含未实现最终销售的内部交易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回复公告显示,业绩承诺期交易对方承诺净利润的总额为5,400万元(2022-2024年)或6,030万元(2023-2025年),标的公司在详细预测期预计实现净利润的总额为43,390.53万元。经测算,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新增银行专项贷款每年成本预计为780万元,如出现增加流动资金贷款的情形,预计需增加资金成本330万元,最大合计资金成本1,110万元。

(1)请你公司结合承诺净利润总额与详细预测期预计净利润总额的对比关系、可比交易案例情况等,说明业绩承诺期的设置以及所承诺净利润的金额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请你公司结合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充分说明在现有交易安排下,上市公司承担的风险与获取的报酬是否匹配,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合理,是否会增加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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