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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4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授予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权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行权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指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表

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管、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设置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业绩考核、组织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2,300亿元、2,600亿元、2,900亿元、3,200亿元、3,500亿元。2023年-2027年未来五年的行权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业绩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指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对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计了部门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其中只有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A+、A、B或C的激励对象才可行权。该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及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英 刘中华 宋宇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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