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公司向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自来水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郑州汉威公用事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用”)65%的股权有利于整合及优化现有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郑州自来水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汉威公用65%股权事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易欢欢________ 李山_________ 王立章 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