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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工程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总工程师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被聘任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董事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其提名和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聘任总工程师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为一年,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盘活固定资产,满足企业融资需求,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融资租赁业务。

四、关于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南都华铂新材料此次的关联交易事项合理、定价公允、满足正常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独立董事同意南都华铂新材料此次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建华 薛安克 吴晖

2022年1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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