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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2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

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的、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及所属单位按照内部决策制度审批、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应当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方式和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必备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支出,应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体和个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

业的捐赠。

第五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对外捐赠,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笔金额未超过 1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单笔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由财务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金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

第十五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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