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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2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为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为相关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本次被担保对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良好,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15亿元的授信额度,并为相关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该业务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的风险可控,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三、《关于开展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增加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

公司已制定了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相关内控程序健全,风险可控,公司决策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之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页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卓明

刘娥平

杨 勇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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