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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1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目 录

问题1. 发行人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3

问题2. 环保合规性....................................................................................... 3

问题3. 募投项目可行性............................................................................... 4

问题4. 关于经营业绩持续下滑风险........................................................... 4

问题1.发行人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根据申请文件及二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发行人先后通过新三板大宗交易还原、显名股东购买代持股份等方式解决上述股权代持问题。陈兴龙、赵唯德存在通过股份代持规避公职人员禁止经商持股相关规定的情形。

请发行人说明:(1)陈兴龙、赵唯德持股合规性及代持解决措施有效性,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2)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陈兴龙、赵唯德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发行人保持股权清晰、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应对潜在股权纠纷的措施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环保合规性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因生产经营场所被列入待征用地,报告期内存在超产、一定期间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发行人2019-2021年分别超产56.14倍、42.77和24.44倍。发行人原排污许可证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至2020年7月10日办理新排污登记之间未重新获取排污许可证。目前,发行人已于2022年5月停止原生产经营场所的全部生产,并转产至子公司。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拱墅分局出具报告期内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环保相关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处

罚标准,上述违规事项对应的法律责任,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督导、检查、举报,结合发行人环保方面的舆情信息,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纠纷及潜在纠纷,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2022年5月转产至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子公司是否需重新履行环评手续及履行情况,募投项目环评进展,相关整改措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问题3.募投项目可行性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募投项目中包括“5吨/年燃料电池催化剂”项目。

请发行人: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市场空间、项目建设周期、客户开拓情况,进一步论证上述项目的可行性。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关于经营业绩持续下滑风险

根据申报材料及首轮、二轮问询回复:(1)威孚高科的联营企业威孚环保的股权及管理团队发生变化,威孚环保的采购策略逐步调整,威孚环保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停止,但威孚高科与公司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控股子公司威孚力达继续向公司采购。(2)2022年上半年,公司化工领域营业收入4.29亿元,较2021年上半年大幅增长。公司预计2022年全年化工领域收入6.82亿元,同比增长235.77%。同时,2021年公司化工业务毛利率6.31%,较2020年大幅下

降。

请发行人说明:(1)威孚环保和威孚力达在威孚高科体系内的定位分工,公司2020年同时向威孚环保和威孚力达销售,以及2021年公司停止与威孚环保业务合作后,向威孚力达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停止与威孚环保合作后,公司与威孚力达的合作是否仍采用季度全额预付订单模式,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产品占威孚高科整体采购的比例,是否存在进一步被庄信万丰、贺利氏等外资厂商产品替代的风险。(2)公司在贵金属前驱体领域开拓市场、增加客户粘性的具体措施,公司前驱体业务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是否面临持续下降的风险。(3)公司基础化工领域的获单方式,采用招投标方式获取订单的金额及占比;下游化工企业对贵金属催化剂的需求分为大批量换装和小批量添加,贵金属催化剂的使用寿命在3-5年左右,说明2022年化工领域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受到大批量换装周期的影响,是否存在换装周期结束后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4)结合毛利率变动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备向下游客户传导价格变动压力的能力。(5)结合公司销售人员规模、以往化工领域获单方式及进入客户的供应商体系流程时间,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开发化工领域新客户的能力。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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