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控股企业战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科资发股字〔2018〕147号),结合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息”或“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本制度专指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发展战略是公司根据宏观环境与产业政策,结合内外部现状及未来趋势进行研判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明确定位、方向、目标、实施路径与举措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四条 公司战略管理是指对总体发展战略规划、职能专项规划、业务发展规划、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等进行制定、实施、控制、评价、修订与调整,以确保战略目标实现的动态管理过程。
第二章 战略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公司的战略体系由公司层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职能层的专项规划、业务层的发展规划、子公司层的发展战略规划构成。公司层的总体发展战略属第一层次,是公司整体战略总纲;职能层和业务层的规划属第二层次,是整体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具体分解细化;子公司层的发展战略规划属第三层次,是执行单位的发展规划。
总体发展战略是对公司的远景、使命、价值观、战略定位、远期发展目标、总体发展思路等进行的总体谋划,并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对未来较长时期内公司的业务组合策略、竞争策略、运营策略、企业发展路径、阶段性目标等进行的
选择与设计,涉及目标、策略、行动计划等内容。拟订总体发展战略时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的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
职能专项规划是在发展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对未来规划期内专项领域工作的具体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开发规划、市场营销规划、人力资源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周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业务发展规划是指各项主营业务的具体发展规划,是公司总体战略方针、目标和举措在各主营业务上的具体体现,是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主要途径。
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是各子公司根据公司对其业务定位和战略分工而制定的发展规划。
第三章 战略管理的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战略管理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层以及战略规划部门。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战略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方针和重大举措。负责公司战略体系内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及调整修订提案的审批。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战略规划的日常决策机构,负责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审议、职能专项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审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战略规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战略体系内各层次战略规划、计划的审议和业务发展规划、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审批,以及前述规划的组织推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价,并在公司重大战略性事项方面为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和专业咨询意见。
公司经营层负责各层次战略规划、计划的审议以及具体实施,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拟订年度经营计划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战略管理具体工作的归口部门。其职能包括:
(一)组织拟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定期牵头开展战略复盘及提出发展战略的修订、调整意见;
(二)指导、协调公司职能专项规划、业务发展规划、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拟订、修订与调整;
(三)组织召开战略质询会,分析、评估、监控公司战略实施,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负责发展战略的宣传培训,为推进发展战略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支撑和行为导向。
(五)参与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年度战略实施考核目标设定及考核评分。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与部门职责相关的专项规划的制订、实施、修订和实施监控。
第九条 各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制订、实施、修订和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第四章 战略规划的制订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战略规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科控股产业发展规划;突出主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严控非相关多元化投资;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其制订和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制订应遵循上下结合、内外结合和充分论证的原则,广泛征求公司内、外部专家和公司战略委员会等各方面的论证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进行调研和拟订。其审批程序为:
1.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拟订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初稿在充分征求各管理层级意见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
2. 经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后,提交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党委常委会审议;
3. 根据国科控股党委常委会意见完善后形成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草案依次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最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职能专项规划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拟订本职能领域的专项规划。其审批程序为:
1. 职能专项规划初稿由起草部门充分征求各部门及分管领导意见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
2. 根据公司党委会意见完善后形成的职能专项规划草案依次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最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业务发展规划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拟订本业务领域的发展规划。其审批程序为:
1. 业务部门讨论通过后的业务发展规划初稿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进行审核,并将意见建议反馈业务部门;
2. 董事会办公室将业务部门修改完善后的业务发展规划初稿提交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
3.根据公司党委会意见完善后形成的业务发展规划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最后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各子公司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其审批程序遵照公司《控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体系内各层级的规划以3年为一周期,公司班子换届后原则上需要在6个月之内完成新的总体战略规划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在战略规划实施期间,如因公司内外部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将对战略目标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基于对经营形势的研判认为有必要对原有规划进行调整时,经公司报国科控股研究同意后,可对公司各层级规划进行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审批程序按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正常实施情况下,每年进行战略复盘。通过实际绩效与战略目标对比分析,查找战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综合评价阶段
战略目标完成情况,提出复盘结论、战略改进建议或风险防范意见,督促战略规划有效实施。不定期召开专题战略研讨会,针对重大战略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应对方案,并以战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记载。
第五章 战略的实施和监控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战略规划进行各个发展阶段目标的分解,明确对应的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建立对经营层、部门、子公司的关键绩效指标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公司战略在各层面的执行落地。
第十五条 公司总体发展战略通过职能专项规划、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贯彻实施。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子公司是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实施主体,各部门经理(主任)或子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子公司应通过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全面预算,将年度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层级,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加强对总体发展战略的宣传培训,通过组织结构调整、人员安排、薪酬调整、财务安排、管理变革等配套措施,保证总体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实施中涉及公司层面的重大战略性事项,公司在资源配置上给予优先投入和支持,并根据需要由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或单位共同推进实施,或由董事会直接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实施。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职能专项规划、业务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控,每年4月前向董事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战略规划实施情况分析及建议报告。
第十八条 为及时、有效监控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情况,公司董事会可就战略实施情况向公司经营层进行质询,质询可以通过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子公司专项报告的形式进行,也可以会议形式进行,质询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在规划期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简要分析,包括规划期内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就未能完成目标情况做出说明。
(二)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当期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及未来基本展望;
(三)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规划、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中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战略管理档案,将战略规划、战略复盘报告、专题战略报告等战略规划文档妥善保存、归类和标识,以便查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