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下午14:30在宁波江北区银海路1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宋济隆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0,778,923股,占公司总股本532,173,689股的43.3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0,763,623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300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63,995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补选沈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
同意230,778,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3,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振松律师、贺嘉贝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